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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73405
公佈日期 : 2024/09/10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泰山區公所
採購案號 : T1787
採購名稱 : 「泰山區辭修公園整體樹木修剪工程」勞務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362949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1787
採購名稱:「泰山區辭修公園整體樹木修剪工程」勞務採購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泰山區公所
機關地址:243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1段32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趙先生/李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9099551#1706/1213
傳真號碼:(02)2297597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21
截止收件日期:2024/08/29
開標日期:2024/08/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00,000 元
Email:an4211@ntp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園藝服務業或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園藝服務業」或得以承作關於園藝、植栽修剪之業務者;或公司或行號者。 2.餘詳邀標書第四條及「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請將投標文件按順序放好,以利本所審查。# 1.親自領取:113年8月21日至113年8月29日截標期限止至秘書室領取。 2.郵購領取(本所作業時間3天):本所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1段322號(廠商應自行計算郵遞送達時間),於信封內書明招標名稱。附回郵信封大於(30*40公分)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回郵信封、回郵郵資150元,連同文件費及圖說費(以郵政匯票,抬頭為新北市泰山區公所)以限時掛號於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寄至本所。廠商無法即時投標時由廠商自行負責。 3.廠商以電子領標參加投標者,請附「電子憑據」電子檔,亦可利用本系統所提供之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外標封以供本所檢驗。 4.本案廠商工作項目須專業攀樹技能,故須檢附:(1)景觀樹木修剪技術認證合格證、(2)工業繩索技術員證照及(3)國際樹藝協會(ISA)職業攀樹師證照,以上相關證照需三者具備;另領有上開證照之人員係屬投標廠商之受雇人員、從業人員時,應另附該等人員之在職證明文件,餘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5.請廠商提供企劃書【7】份,另廠商需辦理簡報。 6.本案評審委員:(1)陳宏卿委員、(2)張亦翔委員、(3)簡正清委員、(4)胡建文委員、(5)黃青琪委員。 7.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8.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40萬元正,前開預算金額中,新臺幣140萬元正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 9.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請將投標文件按順序放好,以利本所審查。# 1.親自領取:113年8月21日至113年8月29日截標期限止至秘書室領取。 2.郵購領取(本所作業時間3天):本所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1段322號(廠商應自行計算郵遞送達時間),於信封內書明招標名稱。附回郵信封大於(30*40公分)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回郵信封、回郵郵資150元,連同文件費及圖說費(以郵政匯票,抬頭為新北市泰山區公所)以限時掛號於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寄至本所。廠商無法即時投標時由廠商自行負責。 3.廠商以電子領標參加投標者,請附「電子憑據」電子檔,亦可利用本系統所提供之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外標封以供本所檢驗。 4.本案廠商工作項目須專業攀樹技能,故須檢附:(1)景觀樹木修剪技術認證合格證、(2)工業繩索技術員證照及(3)國際樹藝協會(ISA)職業攀樹師證照,以上相關證照需三者具備;另領有上開證照之人員係屬投標廠商之受雇人員、從業人員時,應另附該等人員之在職證明文件,餘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5.請廠商提供企劃書【7】份,另廠商需辦理簡報。 6.本案評審委員:(1)陳宏卿委員、(2)張亦翔委員、(3)簡正清委員、(4)胡建文委員、(5)黃青琪委員。 7.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8.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40萬元正,前開預算金額中,新臺幣140萬元正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 9.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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