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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72785
公佈日期 : 2024/10/31
採購單位 : 文化部
採購案號 : 11307105
採購名稱 : 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編號第3、6、24棟等歷史建物結構補強工程及第13棟增設廁所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125830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738,368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7105
採購名稱: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編號第3、6、24棟等歷史建物結構補強工程及第13棟增設廁所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文化部
機關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高郁茹
連絡人電話:(02)85126596
傳真號碼:(02)8995642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01
截止收件日期:2024/08/07
開標日期:2024/08/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758,536 元
Email:uukao@mo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一)建築師事務所(檢附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會員證、負責人建築師),需洽邀結構技師作為合作廠商(檢附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有效期限內之會員證、分包廠商合作同意書),並須符合第66點規定。 (二)上開合作廠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該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且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上開資格應備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本案屬特殊採購,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人力。 一、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至截止投標前,具兩年以上具開業建築師,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之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規劃設計或監造經驗之證明文件(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驗收紀錄等足以證明之文件影本。 二、本案複委託之結構技師,應有實際執行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結構補強,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之歷史建築結構補強經驗之證明文件(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驗收紀錄等足以證明之文件影本,並應出具分包廠商合作同意書;且於決標後送分包契約報本部備查。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66點規定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電子領標:請於截止收件前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二、現場領標:請於上班時間內逕向本部秘書處(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秘書處採購科)。 三、郵件索取:請自行掌控往返郵遞時間.並請自備A4以上規格信封,貼足回郵寄(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秘書處採購科收).另請於信封上註明索取本標案招標文件名稱及案號等字樣。 [投標注意事項] 一、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二、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三、其他未盡事宜另詳本案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本案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前,以書面向本部請求釋疑。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部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案屬特殊採購,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人力。 一、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至截止投標前,具兩年以上具開業建築師,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之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規劃設計或監造經驗之證明文件(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驗收紀錄等足以證明之文件影本。 二、本案複委託之結構技師,應有實際執行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結構補強,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之歷史建築結構補強經驗之證明文件(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驗收紀錄等足以證明之文件影本,並應出具分包廠商合作同意書;且於決標後送分包契約報本部備查。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66點規定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電子領標:請於截止收件前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二、現場領標:請於上班時間內逕向本部秘書處(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秘書處採購科)。 三、郵件索取:請自行掌控往返郵遞時間.並請自備A4以上規格信封,貼足回郵寄(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秘書處採購科收).另請於信封上註明索取本標案招標文件名稱及案號等字樣。 [投標注意事項] 一、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二、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三、其他未盡事宜另詳本案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本案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前,以書面向本部請求釋疑。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部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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