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68524
公佈日期 : 2024/09/13
採購單位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採購案號 : 113005
採購名稱 : 合署辦公廳舍屋頂防水整修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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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027220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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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8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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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05
採購名稱:合署辦公廳舍屋頂防水整修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劉筱薇
連絡人電話:(03)3396511#434
傳真號碼:(03)339651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22
截止收件日期:2024/08/27
開標日期:2024/08/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900,000 元
Email:nh19617@ntbna.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一) 凡依法登記合格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或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3111),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書,無不良紀錄者(詳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1.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有效期限內會員證。
2. 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3111):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有效期限內會員證。
(二)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 承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如曾完成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書 面文件(例如結算驗收證明書或驗收紀錄影本)。
(六) 投標廠商應簽署投標廠商聲明書,否則以不符合投標要件處理。
(七) 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明(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出席,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出示授權書,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則應填寫並出示本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簽代理人姓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
(八)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至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及地點代之。
*更正截標及開標日期、履約日期、標單總表誤植之空污費及設計監造費刪除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凡依法登記合格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或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3111),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書,無不良紀錄者(詳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1.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有效期限內會員證。
2. 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3111):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有效期限內會員證。
(二)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 承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如曾完成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書 面文件(例如結算驗收證明書或驗收紀錄影本)。
(六) 投標廠商應簽署投標廠商聲明書,否則以不符合投標要件處理。
(七) 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明(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出席,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出示授權書,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則應填寫並出示本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簽代理人姓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
(八)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至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及地點代之。
*更正截標及開標日期、履約日期、標單總表誤植之空污費及設計監造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