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53197
公佈日期 : 2024/11/08
採購單位 : 臺中市大里區益民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130003640
採購名稱 : 113學年度及114學年度學生游泳課程 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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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028238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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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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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19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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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003640
採購名稱:113學年度及114學年度學生游泳課程 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臺中市大里區益民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412臺中市大里區益民路二段48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郭嬋娟
連絡人電話:(04)24834970#730
傳真號碼:(04)2483640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7/15
截止收件日期:2024/07/25
開標日期:2024/07/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420,000 元
Email:moon60@st.tc.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實施期程: 113學年度及114學年度(自113年8月30日起至115年8月29日止)實施。
**實施對象:本校3至6年級學生,約950人。
**實施原則:
一、自113年8月30日起至115年8月29日止,配合3至6年級體育課程,選擇適當時間實施學生游泳課程。以6次課程為1期,每週實施1次;113學年度及114學年度每學期各實施1期,共計24次課程(課程次數依本校排課為主)。
二、教學實施時,應採能力分組教學,以適應個別差異,並配合樂趣化及漸進式教學方式進行。
三、教授游泳課程的師資,應具有游泳教練證。
四、編組方式原則:依學童個人游泳能力與適應程度分組分區授課,採中年級、高年級能力分組;教學人數分組後(比例)上限:高年級(學生/教師為15/1)、中年級(學生/教師為10/1)。
五、游泳教學分組時,應考慮學生身高、人數及游泳能力,並注意游泳教學池水深為80CM~110CM、水溫不得低於28?C,且分組教學所分配之場活動空間大小為初級班不得少於5m、中級班不得少於10m、高級班整條水道;為學生游泳課程期間水溫不足28?C時加熱時間介於0~30分鐘罰款500元﹔水溫不足28?C時加熱時間介於30~60分鐘罰款1000元,以單一課程時段為單位。
六、游泳課程每回上課時間以100分鐘進行規劃,且每次授課時間,學生實際下水教學不得少於60分鐘。每梯次參加班級數應在5(含)班以下,各班授課時間由學校事先排定後,通知游泳池負責單位配合辦理。
七、承包業者能依簽約內容,確實履約,遊覽車駕駛皆能準時接送,接送學生之車輛遲到超過15分鐘罰款1000元並補償學生游泳票一張﹔車輛遲到超過30分鐘罰款1600元並補償學生游泳票一張﹔若超過50分鐘罰款1600元並補償學生游泳票一張之外,需另擇期補課。
遊覽車接送時,若因司機個人因素(如態度惡劣、駕駛行為違規、精神不濟、飲酒…)或車輛不符規定時,本校任課(帶隊)教師,得拒絕搭乘該車,並立即通報承包業者,另行派車。其所延誤之時間,依前項罰則辦理。遊覽車接送時,若因司機態度不佳,造成教師及學生安全疑慮,本校可要求游泳池更換遊覽車公司
八、進行游泳課程之游泳池場地設施及救生員配置應符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布「游泳池管理規範」規定,以維護學生安全。
九、上課往返之交通工具由廠商負責提供,接送學生之車輛,並應依教育部頒布「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提供符合政府法規的安全規定之車輛及駕駛員。游泳教學期間因故需要更換遊覽車公司,需向本校提出申請,經本校審核通過後,始得更換。
十、每期收費內容包含所有上課的門票、教練、車資與其他相關雜支。預算金額依照本校游泳戶外教育推動工作小組會議決定,預估總經費為新台幣3,420,000元,由採購單位依政府採購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游泳課程安排在正式上課時間內,以全班參加為原則,因故無法參加者,體育課仍應至游泳池旁觀摩或自修(專用之場地設施均由游泳池提供,設施需符合安全規定)。
十二、學生請假不能參與游泳教學活動時,未下水之學生應給予游泳票一張,游泳票使用方式由學校與廠商訂定之;另附醫師證明無法下水之學生應全額退費。
十三、由廠商擬定完整的教學計劃手冊送交學校,以作為平日上課情形與進度督導的依據。且於每期課程結束時,實施評量及游泳能力檢定並將所有成績送交學校承辦人。
十四、教育局、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和錄影人員得於教學時段內免費進入該教學場地視導。
十五、廠商於課程結束後30工作天內提交履約完成報告書(含送交成果報告書),廠商提交履約完成報告書後14工作天內由學校召開游泳教學檢討會進行驗收。
評選項目
1.管理績效20%
2.場地設備20%
3.安全維護20%
4.教學品質20%
5.價格合理性20%
廠商評選方式:序位法。
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0分時,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
本案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不予公開評選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選前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實施期程: 113學年度及114學年度(自113年8月30日起至115年8月29日止)實施。
**實施對象:本校3至6年級學生,約950人。
**實施原則:
一、自113年8月30日起至115年8月29日止,配合3至6年級體育課程,選擇適當時間實施學生游泳課程。以6次課程為1期,每週實施1次;113學年度及114學年度每學期各實施1期,共計24次課程(課程次數依本校排課為主)。
二、教學實施時,應採能力分組教學,以適應個別差異,並配合樂趣化及漸進式教學方式進行。
三、教授游泳課程的師資,應具有游泳教練證。
四、編組方式原則:依學童個人游泳能力與適應程度分組分區授課,採中年級、高年級能力分組;教學人數分組後(比例)上限:高年級(學生/教師為15/1)、中年級(學生/教師為10/1)。
五、游泳教學分組時,應考慮學生身高、人數及游泳能力,並注意游泳教學池水深為80CM~110CM、水溫不得低於28?C,且分組教學所分配之場活動空間大小為初級班不得少於5m、中級班不得少於10m、高級班整條水道;為學生游泳課程期間水溫不足28?C時加熱時間介於0~30分鐘罰款500元﹔水溫不足28?C時加熱時間介於30~60分鐘罰款1000元,以單一課程時段為單位。
六、游泳課程每回上課時間以100分鐘進行規劃,且每次授課時間,學生實際下水教學不得少於60分鐘。每梯次參加班級數應在5(含)班以下,各班授課時間由學校事先排定後,通知游泳池負責單位配合辦理。
七、承包業者能依簽約內容,確實履約,遊覽車駕駛皆能準時接送,接送學生之車輛遲到超過15分鐘罰款1000元並補償學生游泳票一張﹔車輛遲到超過30分鐘罰款1600元並補償學生游泳票一張﹔若超過50分鐘罰款1600元並補償學生游泳票一張之外,需另擇期補課。
遊覽車接送時,若因司機個人因素(如態度惡劣、駕駛行為違規、精神不濟、飲酒…)或車輛不符規定時,本校任課(帶隊)教師,得拒絕搭乘該車,並立即通報承包業者,另行派車。其所延誤之時間,依前項罰則辦理。遊覽車接送時,若因司機態度不佳,造成教師及學生安全疑慮,本校可要求游泳池更換遊覽車公司
八、進行游泳課程之游泳池場地設施及救生員配置應符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布「游泳池管理規範」規定,以維護學生安全。
九、上課往返之交通工具由廠商負責提供,接送學生之車輛,並應依教育部頒布「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提供符合政府法規的安全規定之車輛及駕駛員。游泳教學期間因故需要更換遊覽車公司,需向本校提出申請,經本校審核通過後,始得更換。
十、每期收費內容包含所有上課的門票、教練、車資與其他相關雜支。預算金額依照本校游泳戶外教育推動工作小組會議決定,預估總經費為新台幣3,420,000元,由採購單位依政府採購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游泳課程安排在正式上課時間內,以全班參加為原則,因故無法參加者,體育課仍應至游泳池旁觀摩或自修(專用之場地設施均由游泳池提供,設施需符合安全規定)。
十二、學生請假不能參與游泳教學活動時,未下水之學生應給予游泳票一張,游泳票使用方式由學校與廠商訂定之;另附醫師證明無法下水之學生應全額退費。
十三、由廠商擬定完整的教學計劃手冊送交學校,以作為平日上課情形與進度督導的依據。且於每期課程結束時,實施評量及游泳能力檢定並將所有成績送交學校承辦人。
十四、教育局、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和錄影人員得於教學時段內免費進入該教學場地視導。
十五、廠商於課程結束後30工作天內提交履約完成報告書(含送交成果報告書),廠商提交履約完成報告書後14工作天內由學校召開游泳教學檢討會進行驗收。
評選項目
1.管理績效20%
2.場地設備20%
3.安全維護20%
4.教學品質20%
5.價格合理性20%
廠商評選方式:序位法。
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0分時,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
本案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不予公開評選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選前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