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49671
公佈日期 : 2024/07/26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採購案號 : NK113008
採購名稱 : 113年度舊莊派出所地墊更新及停車場屋頂整修工程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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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493639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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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9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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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NK113008
採購名稱:113年度舊莊派出所地墊更新及停車場屋頂整修工程案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李剛毅
連絡人電話:(02)27836169#1517
傳真號碼:(02)278292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7/08
截止收件日期:2024/07/12
開標日期:2024/07/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96,000 元
Email:ba3984@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僅須任一項符合:
(一)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檢附承攬工程手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二)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 業者)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三)室內裝修業,檢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包含:室內裝潢業(E801010)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請投標之廠商重新領標,勿以原領取之招標文件進行投標。
(1)專人購領:自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期限於上班時間內至本分局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5樓行政組領取。
(2)郵遞購領: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本機關,並自行預估郵寄往返時間,提早郵購,倘來不及投標,責任自負。
(3)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http://web.pcc.gov.tw/。
2.廠商投標時請檢附領標憑據,免工本費或機關文件費者得免檢附。
3.押標金新臺幣1萬4,000元。得標廠商得申請轉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萬4,000元。
4.保固保證金:新臺幣8,000元。
5.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6.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7.投標廠商請注意,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8.若對採購程序有疑問請電洽02-27836169分機1517李先生。
9.廠商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應於113年7月10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113年7月11日。
10.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11.為利進行契約之電子簽章事宜,建議廠商於投標前先行準備:
(1)註冊台北通帳號(如為法人,請註冊台北通組織帳號)。
(2)工商憑證或組織憑證卡(公司法人或法人團體使用,廠商如為自然人,需有自然人憑證)。
12.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請投標之廠商重新領標,勿以原領取之招標文件進行投標。
(1)專人購領:自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期限於上班時間內至本分局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5樓行政組領取。
(2)郵遞購領: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本機關,並自行預估郵寄往返時間,提早郵購,倘來不及投標,責任自負。
(3)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http://web.pcc.gov.tw/。
2.廠商投標時請檢附領標憑據,免工本費或機關文件費者得免檢附。
3.押標金新臺幣1萬4,000元。得標廠商得申請轉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萬4,000元。
4.保固保證金:新臺幣8,000元。
5.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6.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7.投標廠商請注意,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8.若對採購程序有疑問請電洽02-27836169分機1517李先生。
9.廠商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應於113年7月10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113年7月11日。
10.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11.為利進行契約之電子簽章事宜,建議廠商於投標前先行準備:
(1)註冊台北通帳號(如為法人,請註冊台北通組織帳號)。
(2)工商憑證或組織憑證卡(公司法人或法人團體使用,廠商如為自然人,需有自然人憑證)。
12.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