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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8782
公佈日期 : 2024/07/23
採購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採購案號 : 1130700001
採購名稱 : 113年度新購電動升降桌財物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109646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5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700001
採購名稱:113年度新購電動升降桌財物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傢俱類
採購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機關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一七八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曹俊維
連絡人電話:(02)24651171#1851
傳真號碼:(02)2465429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7/09
截止收件日期:2024/07/15
開標日期:2024/07/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92,400 元
Email:dog1220@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 項目,須為「CN01010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E801060室內 裝修業」、「E801010室內裝潢業」。(營業項目,如載明除許 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ZZ99999」者,視 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2.受停權處分期間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投標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附)。 5.投標標價清單及標價明細表(均正本)。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 7.切結書(1)、切結書(2)及切結書(3)(均正本)。 8.繳納押標金清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兼領據(均正本)。 9.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新購電動升降桌財物採購案」規範需求投標廠商確認書(正本)。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投標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附)。 5.投標標價清單及標價明細表(均正本)。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 7.切結書(1)、切結書(2)及切結書(3)(均正本)。 8.繳納押標金清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兼領據(均正本)。 9.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新購電動升降桌財物採購案」規範需求投標廠商確認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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