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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7744
公佈日期 : 2024/07/25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113S035
採購名稱 : 113-116年度發包民間執行拖吊暨處理廢棄車輛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44826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S035
採購名稱:113-116年度發包民間執行拖吊暨處理廢棄車輛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環清科林淑惠或秘書室王祥宇
連絡人電話:(02)27208889#1784,7212
傳真號碼:(02)2759799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5/31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05
開標日期:2024/06/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0 元 預算金額為0理由:屬收入性質採購
Email:la_hua@gov.taipei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廠商應附證明文件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應具備保管貯存場所在地(臺北市或新北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回收項目:廢機動車輛);取得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受補貼及受稽核之回收機構。 3.保管貯存場:須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轄區內都市計劃土地,並符合下列規範: (1)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必須為第二種或第三種工業區用地(須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核發日期須為截止投標日前3個月內),或臺北市政府核發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回收項目:廢機動車輛類)所核可之回收貯存場所(須附效期內之回收業登記證之場址證明)或其他未及情事之土地(須附符合本案規範可使用之佐證文件)。 (2)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用地(須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核發日期須為截止投標日前3個月內),或停車場用地(須附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停車場登記證),或新北市政府核發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回收項目:廢機動車輛類)所核可之回收貯存場所(須附效期內之回收業登記證之場址證明)或其他未及情事之土地(須附符合本案規範可使用之佐證文件)。 4.保管貯存場土地面積:本標案各分項土地需求如下,須檢附土地各筆地號換算坪數及總坪數表(招標文件內附): (1)有牌疑似廢棄機車:210坪 (2)無牌疑似廢棄機車:230坪 (3)有無牌疑似廢棄汽車:100坪 5.檢附以下土地證明文件: (1)土地所有權狀(須具有完全使用權或經法院公證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書,上開土地使用或租賃期限可至116年12月31日。 (2)土地登記簿謄本(核發日期須為截止投標日前3個月內)。 (3)地籍圖謄本(核發日期須為截止投標日前3個月內)。 6.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押標金繳納憑據、投標廠商聲明書、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7.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8.餘詳投標須知第貳節及審查表。 【履約保證金額度】第1項有牌疑似廢棄機車新臺幣 145,000元整;第2項無牌疑似廢棄機車新臺幣 145,000元整;第3項有無牌疑似廢棄汽車新臺幣100,000元整。 【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其他】 1.本標案共分3個項次,開標順序依(1)第1項:有牌疑似廢棄機車(2)第2項:無牌疑似廢棄機車(3)第3項:有無牌疑似廢棄汽車;採複數決標,每一項目以單價高於或等於核定底價且最高者得標。 2.(1)113年7月-116年6月有牌疑似廢棄機車預估拖吊數為7,524輛。 (2)113年7月-116年6月無牌疑似廢棄機車預估拖吊數為8,106輛。 (3)113年7月-116年6月有無牌疑似廢棄汽車預估拖吊數382輛。 3.各投標廠商投標及得標項次數量不限,惟每項次決標廠商家數為1家。 4.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複數決標、以最高標單價決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5.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6.3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3.6.4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7.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8.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保留決標,依投標需知59(四)規定辦理。 9.進入本府市政大樓親送投標文件時,請先預留進出時間,尤其涉及有截止收件時間之事項,以免影響自身的相關權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應附證明文件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應具備保管貯存場所在地(臺北市或新北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回收項目:廢機動車輛);取得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受補貼及受稽核之回收機構。 3.保管貯存場:須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轄區內都市計劃土地,並符合下列規範: (1)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必須為第二種或第三種工業區用地(須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核發日期須為截止投標日前3個月內),或臺北市政府核發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回收項目:廢機動車輛類)所核可之回收貯存場所(須附效期內之回收業登記證之場址證明)或其他未及情事之土地(須附符合本案規範可使用之佐證文件)。 (2)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用地(須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核發日期須為截止投標日前3個月內),或停車場用地(須附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停車場登記證),或新北市政府核發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回收項目:廢機動車輛類)所核可之回收貯存場所(須附效期內之回收業登記證之場址證明)或其他未及情事之土地(須附符合本案規範可使用之佐證文件)。 4.保管貯存場土地面積:本標案各分項土地需求如下,須檢附土地各筆地號換算坪數及總坪數表(招標文件內附): (1)有牌疑似廢棄機車:210坪 (2)無牌疑似廢棄機車:230坪 (3)有無牌疑似廢棄汽車:100坪 5.檢附以下土地證明文件: (1)土地所有權狀(須具有完全使用權或經法院公證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書,上開土地使用或租賃期限可至116年12月31日。 (2)土地登記簿謄本(核發日期須為截止投標日前3個月內)。 (3)地籍圖謄本(核發日期須為截止投標日前3個月內)。 6.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押標金繳納憑據、投標廠商聲明書、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7.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8.餘詳投標須知第貳節及審查表。 【履約保證金額度】第1項有牌疑似廢棄機車新臺幣 145,000元整;第2項無牌疑似廢棄機車新臺幣 145,000元整;第3項有無牌疑似廢棄汽車新臺幣100,000元整。 【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其他】 1.本標案共分3個項次,開標順序依(1)第1項:有牌疑似廢棄機車(2)第2項:無牌疑似廢棄機車(3)第3項:有無牌疑似廢棄汽車;採複數決標,每一項目以單價高於或等於核定底價且最高者得標。 2.(1)113年7月-116年6月有牌疑似廢棄機車預估拖吊數為7,524輛。 (2)113年7月-116年6月無牌疑似廢棄機車預估拖吊數為8,106輛。 (3)113年7月-116年6月有無牌疑似廢棄汽車預估拖吊數382輛。 3.各投標廠商投標及得標項次數量不限,惟每項次決標廠商家數為1家。 4.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複數決標、以最高標單價決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5.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6.3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3.6.4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7.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8.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保留決標,依投標需知59(四)規定辦理。 9.進入本府市政大樓親送投標文件時,請先預留進出時間,尤其涉及有截止收件時間之事項,以免影響自身的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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