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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7672
公佈日期 : 2024/07/23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13-B103
採購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數位服務推廣網站建置」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53814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33-113-B103
採購名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數位服務推廣網站建置」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希哲
連絡人電話:(02)23493125
傳真號碼:(02)231420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12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26
開標日期:2024/06/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90,000 元
Email:129896@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 1. 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4個月內完成本案第一階段專業服務交付文件,交付文件須經本行簽收確認。 2. 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0.5個月內完成需求訪談,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 3. 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5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 4. 廠商應於本行確認功能需求說明書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應用軟體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 【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 投標廠商需具備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經驗,其中包含金融同業案例,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之相關服務證明文件。 (2) 投標廠商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係國外使用者開具之證明文件,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其他說明】 1. 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 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3. 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4.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 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6. 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7. 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8. 投標廠商如為本機關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9. 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10. 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11. 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12. 採購發包單位:總務處王希哲,電話(02)2349-3125。採購使用單位:數位金融部王姵翎,電話(02)2349-4567分機708。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 1. 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4個月內完成本案第一階段專業服務交付文件,交付文件須經本行簽收確認。 2. 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0.5個月內完成需求訪談,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 3. 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5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 4. 廠商應於本行確認功能需求說明書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應用軟體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 【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 投標廠商需具備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經驗,其中包含金融同業案例,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之相關服務證明文件。 (2) 投標廠商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係國外使用者開具之證明文件,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其他說明】 1. 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 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3. 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4.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 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6. 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7. 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8. 投標廠商如為本機關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9. 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10. 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11. 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12. 採購發包單位:總務處王希哲,電話(02)2349-3125。採購使用單位:數位金融部王姵翎,電話(02)2349-4567分機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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