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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7099
公佈日期 : 2024/07/19
採購單位 : 花蓮縣鳳林地政事務所
採購案號 : FL-LAND11307
採購名稱 : 鳳林地政「113年度基準地委辦查估作業」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985464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9,5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FL-LAND11307
採購名稱:鳳林地政「113年度基準地委辦查估作業」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租賃-設備或場地
採購單位:花蓮縣鳳林地政事務所
機關地址:975花蓮縣鳳林鎮信義路20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中志
連絡人電話:(03)8761103#306
傳真號碼:(03)87641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7/08
截止收件日期:2024/07/15
開標日期:2024/07/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0,000 元
Email:ubn40032@flland.h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二、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影本。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完稅收據「影本」,廠商不得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準此,本縣為原住民地區,按「原住民族工作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應為原住民廠商,請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按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 (一)獨資: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 (二)機構、法人或團體: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書(有效期間為6個月)。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合格或有重複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說明,經本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本案視機關依實際需求一次交貨(詳如招標文件),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及採購契約辦理。 四、若對本標案內容有所疑義,如有未善盡之處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五、本次招標擬於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招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優先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無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出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則符合需求者比價或議價。 六、本案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七、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 標場所,以備依本法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 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 再擇時通知減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合格或有重複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說明,經本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本案視機關依實際需求一次交貨(詳如招標文件),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及採購契約辦理。 四、若對本標案內容有所疑義,如有未善盡之處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五、本次招標擬於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招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優先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無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出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則符合需求者比價或議價。 六、本案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七、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 標場所,以備依本法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 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 再擇時通知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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