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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7091
公佈日期 : 2024/07/19
採購單位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採購案號 : NSC11303033L
採購名稱 : 113及114年度法律服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244951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NSC11303033L
採購名稱:113及114年度法律服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核能安全委員會
機關地址:234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80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詩渝
連絡人電話:(02)22322341
傳真號碼:(02)2232234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5/17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12
開標日期:2024/06/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30,000 元
Email:sywang@nus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基本資格: 1. 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律師事務所或執業律師(檢附律師證書及律師公會會員證)。 2. 檢附法務部出具之廠商團隊律師未受懲戒紀錄之證明。 3. 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38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設立或營業登記、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廠商應提供本項規定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登記證書或捐助章程(公立學校得出具該校同意投標函正本)。 (3) 自然人須檢附身份證影本。 2.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私立財團或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應檢附結算申報書】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現金流量表;(4)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等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4. 廠商聲明書【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5. 律師公會會員證。 6.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其有專業技能證明:律師證書。 7. 法務部出具之廠商團隊律師未受懲戒紀錄之證明。 8. 投標標價清單、企劃書、切結書1及2。 備註:投標廠商投標金額高於預算金額,視為資格不合格。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基本資格: 1. 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律師事務所或執業律師(檢附律師證書及律師公會會員證)。 2. 檢附法務部出具之廠商團隊律師未受懲戒紀錄之證明。 3. 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38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設立或營業登記、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廠商應提供本項規定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登記證書或捐助章程(公立學校得出具該校同意投標函正本)。 (3) 自然人須檢附身份證影本。 2.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私立財團或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應檢附結算申報書】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現金流量表;(4)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等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4. 廠商聲明書【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5. 律師公會會員證。 6.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其有專業技能證明:律師證書。 7. 法務部出具之廠商團隊律師未受懲戒紀錄之證明。 8. 投標標價清單、企劃書、切結書1及2。 備註:投標廠商投標金額高於預算金額,視為資格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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