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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6865
公佈日期 : 2024/07/22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採購案號 : layout112-proj01
採購名稱 : 「臺北市歷史建築七虎籃球場修復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L121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825,55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layout112-proj01
採購名稱:「臺北市歷史建築七虎籃球場修復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南區五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石孟衢
連絡人電話:(02)27208889#7959
傳真號碼:(02)2759557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5/16
截止收件日期:2024/05/31
開標日期:2024/05/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825,550 元
Email:bu4445@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及應檢附證件: (1)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特定資格:無。 3.其他檢附證件: (1)廠商納稅證明 (2)廠商信用證明 (3)廠商切結書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服務建議書 (6)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7)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8)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售價]:電子招標文件200元。不另售書面招標文件。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日內因系統暫停服務購買招標文件光碟片者,費用250 元。 [本處收受投標文件時間]:投標文件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上午9至12時,下午2至5時辦公核心時間內送達。 [其他]: 1.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無。 2.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始得參加後續評選會議,評選會議採一階段評選方式(詳評選須知),本公告之開標日期指資格審查日期(評選會議及議價日期均另行通知)。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5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5月2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無預付款。 5.履約保證金額度:無;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6.服務費用:訂有底價。 7.招標文件:詳「委託技術服務契約附件清單」勾選項目。 8.為推動本府契約文件電子化政策,簽訂契約時除正本外,應優先採用電子契約,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電子憑證,於得標後製作契約書時,須再利用本府電子文件平台(網址https://mydoc.gov.taipei/)辦理契約文件電子簽章。如有憑證申請請洽詢憑證管理中心,本府電子文件平台使用上問題請洽本府資訊局(電話:1999轉8585(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8585)詢問。 9.其餘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 ※提醒投標廠商檢附信用證明:如為不具法人人格之廠商(如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應依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第3子目e規定,以其「負責人個人戶方式」申請票據信用資料(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詢。 履約期限: 1.委託設計: (1)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送機關審核。 (2)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45日曆天內提送規劃及基本設計報告1式3份份數應配合機關審查所需補充),所提送報告內容應符合契約附件2及需求計畫書所訂事項。 (3)基本設計報告審查通過後,自機關通知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書圖(含施工圖、施工預算、數量計算、施工規範或施工說明書1式3份份數應配合機關審查所需補充予機關辦理審查。 上述細部設計書圖提送資料尚應包含樹籍資料調查、樹木保護、移植及復育計畫及契約附件2及需求計畫書所訂事項內容。 (4)細部設計書圖經審查同意後,自機關通知次日起15日曆天內提送招標文件1式1份(含施工圖、施工預算、數量計算、施工規範或施工說明書、PCCES電子檔)予機關辦理工程招標。 其他服務部分:因應計畫。 (1)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45日曆天內提送因應計畫法令檢討報告。 (2)自機關通知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因應計畫。因應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機關通知次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正式印製因應計畫(份數應配合機關審查所需補充平裝本、A4規格)及PDF電子檔與可編修之WORD電子檔案燒錄成光碟2份交付機關。 (3)因工程變更設計須修正因應計畫內容時,廠商應配合修因工程變更設計須修正因應計畫內容時,廠商應配合修正。 2.委託監造:監造 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日 止。 其他服務部分:工作報告書。 (1)廠商應於簽約日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送工作報告書之執行計畫書,該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人力不可與規劃設計部分相同)、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置表)、辦公處所等,送機關審核。 (2)廠商應於工程實際進度以監造日報表為準達50%當月份之次月底前,提出期中報告書10份送機關審查。 (3)於工程全部驗收合格當月份之次月底前,提出期末報告書10份送機關審查。 (4)工作報告書各階段內容,如經機關審查退回,廠商應自機關函知修正日(以機關發文日期起算)翌日起15日曆天內機關另有規定除外修正完竣送交機關續審。審查修正以2次為限,廠商超過修正次數,除不可歸責廠商之原因外,則依第13條延遲履約罰則辦理。 (5)期末報告及資料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於機關函知(以機關發文日期起算)翌日起15日曆天內,將正式印製工作報告書15冊(每冊含PDF檔案光碟、平裝本、A4規格、每冊內含彩色頁至少10頁)及可編修之本案相關WORD電子檔案燒錄成光碟2份交付機關。 上述工作報告書提送資料尚應包含「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7條及附件2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招標文件售價]:電子招標文件200元。不另售書面招標文件。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日內因系統暫停服務購買招標文件光碟片者,費用250 元。 [本處收受投標文件時間]:投標文件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上午9至12時,下午2至5時辦公核心時間內送達。 [其他]: 1.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無。 2.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始得參加後續評選會議,評選會議採一階段評選方式(詳評選須知),本公告之開標日期指資格審查日期(評選會議及議價日期均另行通知)。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5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5月2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無預付款。 5.履約保證金額度:無;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6.服務費用:訂有底價。 7.招標文件:詳「委託技術服務契約附件清單」勾選項目。 8.為推動本府契約文件電子化政策,簽訂契約時除正本外,應優先採用電子契約,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電子憑證,於得標後製作契約書時,須再利用本府電子文件平台(網址https://mydoc.gov.taipei/)辦理契約文件電子簽章。如有憑證申請請洽詢憑證管理中心,本府電子文件平台使用上問題請洽本府資訊局(電話:1999轉8585(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8585)詢問。 9.其餘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 ※提醒投標廠商檢附信用證明:如為不具法人人格之廠商(如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應依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第3子目e規定,以其「負責人個人戶方式」申請票據信用資料(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詢。 履約期限: 1.委託設計: (1)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送機關審核。 (2)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45日曆天內提送規劃及基本設計報告1式3份份數應配合機關審查所需補充),所提送報告內容應符合契約附件2及需求計畫書所訂事項。 (3)基本設計報告審查通過後,自機關通知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書圖(含施工圖、施工預算、數量計算、施工規範或施工說明書1式3份份數應配合機關審查所需補充予機關辦理審查。 上述細部設計書圖提送資料尚應包含樹籍資料調查、樹木保護、移植及復育計畫及契約附件2及需求計畫書所訂事項內容。 (4)細部設計書圖經審查同意後,自機關通知次日起15日曆天內提送招標文件1式1份(含施工圖、施工預算、數量計算、施工規範或施工說明書、PCCES電子檔)予機關辦理工程招標。 其他服務部分:因應計畫。 (1)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45日曆天內提送因應計畫法令檢討報告。 (2)自機關通知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因應計畫。因應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機關通知次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正式印製因應計畫(份數應配合機關審查所需補充平裝本、A4規格)及PDF電子檔與可編修之WORD電子檔案燒錄成光碟2份交付機關。 (3)因工程變更設計須修正因應計畫內容時,廠商應配合修因工程變更設計須修正因應計畫內容時,廠商應配合修正。 2.委託監造:監造 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日 止。 其他服務部分:工作報告書。 (1)廠商應於簽約日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送工作報告書之執行計畫書,該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人力不可與規劃設計部分相同)、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置表)、辦公處所等,送機關審核。 (2)廠商應於工程實際進度以監造日報表為準達50%當月份之次月底前,提出期中報告書10份送機關審查。 (3)於工程全部驗收合格當月份之次月底前,提出期末報告書10份送機關審查。 (4)工作報告書各階段內容,如經機關審查退回,廠商應自機關函知修正日(以機關發文日期起算)翌日起15日曆天內機關另有規定除外修正完竣送交機關續審。審查修正以2次為限,廠商超過修正次數,除不可歸責廠商之原因外,則依第13條延遲履約罰則辦理。 (5)期末報告及資料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於機關函知(以機關發文日期起算)翌日起15日曆天內,將正式印製工作報告書15冊(每冊含PDF檔案光碟、平裝本、A4規格、每冊內含彩色頁至少10頁)及可編修之本案相關WORD電子檔案燒錄成光碟2份交付機關。 上述工作報告書提送資料尚應包含「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7條及附件2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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