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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6181
公佈日期 : 2024/07/19
採購單位 :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30530187
採購名稱 : 仁愛鄉113年度大同村、春陽村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第二次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97572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589,7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530187
採購名稱:仁愛鄉113年度大同村、春陽村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第二次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機關地址:546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仁和路2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簡靖澐
連絡人電話:(049)2802534#710
傳真號碼:(049)280178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7/11
截止收件日期:2024/07/15
開標日期:2024/07/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589,744 元
Email:yunyun1085@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及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造業另附: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土木包工業另附: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工程記載手冊。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 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附加說明 :
1.以書面密封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收發室,廠商補正非必要之要點之文件亦同。 2.郵寄者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以本所收件時、日為準)逾時無效標。 3.電子領標廠商需附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專人送達之地點:南投縣仁愛鄉仁和路29號(仁愛鄉公所收發室) 郵遞送達之地點:南投縣仁愛鄉仁和路29號(仁愛鄉公所收發室) 【其它】: 1.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 電子領標者,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1月2日工程企字第10900230431號函辦理(廠商應於投標文件之標封外黏貼該採購案電子領標憑證。未檢附者,於宣布開標後(開標封前)當場或電話通知廠商於一小時內提出電子領標憑證或傳真至(049)2801780,逾期限前未能提出者,視為無效標)。 3.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4.履約保證金請於決標日起14日內繳納。 5.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招標文件。 6.本案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依採購法第18、19條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公告,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第2次及以後招標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限制。 7.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以書面密封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收發室,廠商補正非必要之要點之文件亦同。 2.郵寄者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以本所收件時、日為準)逾時無效標。 3.電子領標廠商需附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專人送達之地點:南投縣仁愛鄉仁和路29號(仁愛鄉公所收發室) 郵遞送達之地點:南投縣仁愛鄉仁和路29號(仁愛鄉公所收發室) 【其它】: 1.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 電子領標者,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1月2日工程企字第10900230431號函辦理(廠商應於投標文件之標封外黏貼該採購案電子領標憑證。未檢附者,於宣布開標後(開標封前)當場或電話通知廠商於一小時內提出電子領標憑證或傳真至(049)2801780,逾期限前未能提出者,視為無效標)。 3.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4.履約保證金請於決標日起14日內繳納。 5.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招標文件。 6.本案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依採購法第18、19條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公告,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第2次及以後招標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限制。 7.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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