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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6132
公佈日期 : 2024/07/19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3-1B-31
採購名稱 : 郵政公司待租標的委託不動產仲介專業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265565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1B-31
採購名稱:郵政公司待租標的委託不動產仲介專業服務
採購類別:租賃-設備或場地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許家菱
連絡人電話:(02)23921310#2312
傳真號碼:(02)2357667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12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20
開標日期:2024/06/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38,300 元
Email:hsushuai@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投標廠商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之有效證明。 ◎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自決標之日起算12個月,待租標的全數出租或期限屆滿本案契約即行終止,廠商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惟廠商於履約期限屆滿前向本公司提出符合「委託租賃條件要求」之有意願承租人所出具之書面「承租意向書」者,因租賃條件細節尚在交涉或本公司內部作業流程尚在進行等因素,致使廠商預期無法順利於履約期限屆滿前達到「完成不動產仲介服務」條件,廠商應於履約期限截止日15日曆天前,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向本公司申請展延履約期限,該申請應經本公司同意並經雙方辦理契約變更後始生效,展延履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原履約期限次日起2個月。另經本公司檢討後確認待租標的全部或一部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待租標的之招租工作,廠商應無條件配合辦理。 【投標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 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四、投標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不動產經紀人之有效證明。 五、投標廠商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之有效證明。 六、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必須出具以上一至五之文件送本公司審查。證明文件如為影印本,本公司保留查驗正本之權利。 七、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注意事項】 1.公告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公司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 2.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 3.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自決標之日起算12個月,待租標的全數出租或期限屆滿本案契約即行終止,廠商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惟廠商於履約期限屆滿前向本公司提出符合「委託租賃條件要求」之有意願承租人所出具之書面「承租意向書」者,因租賃條件細節尚在交涉或本公司內部作業流程尚在進行等因素,致使廠商預期無法順利於履約期限屆滿前達到「完成不動產仲介服務」條件,廠商應於履約期限截止日15日曆天前,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向本公司申請展延履約期限,該申請應經本公司同意並經雙方辦理契約變更後始生效,展延履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原履約期限次日起2個月。另經本公司檢討後確認待租標的全部或一部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待租標的之招租工作,廠商應無條件配合辦理。 【投標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 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四、投標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不動產經紀人之有效證明。 五、投標廠商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之有效證明。 六、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必須出具以上一至五之文件送本公司審查。證明文件如為影印本,本公司保留查驗正本之權利。 七、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注意事項】 1.公告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公司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 2.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 3.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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