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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5877
公佈日期 : 2024/07/19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30625-1
採購名稱 : 2024新北歡樂耶誕城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509199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5,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625-1
採購名稱:2024新北歡樂耶誕城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採購處楊小姐/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嚴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4077)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75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05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25
開標日期:2024/06/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5,000,000 元
Email:AU1146@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及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113.6.5更正公告說明] 1.本次修正內容詳如對照表。 2.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等標期維持原期限至113年6月25日上午9時40分截止投標。 3.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 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4.請原已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113.6.3更正公告說明] 1.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1)投標須知壹、十八、(九)內容:(九) 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成員或廠商符合全部資格單獨投標者、第2成員及第3成員):各1頁;共3頁。 (2)投標須知貳、十七、(七)內容:本採購案訂定契約履約標的之項目、數量、價格、備註及其它內容,除單價及總價外,其餘依發售之報價單為準。 (3)評選須知四、(五)1.內容:以標價1(機關支出金額)低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依第2目辦理,但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2.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等標期維持原期限至113年6月25日上午9時40分截止投標。 本案收取押標金325萬元,履約保證金650萬元。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嚴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4077) 【廠商資格摘要】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投標資格如下: 〈第1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廣告、電視、電視台、廣播節目供應、藝文服務、演藝活動服務或相關業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第2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第3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景觀設計、室內設計、室內裝潢或相關業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配合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13.6.5更正公告說明] 1.本次修正內容詳如對照表。 2.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等標期維持原期限至113年6月25日上午9時40分截止投標。 3.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 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4.請原已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113.6.3更正公告說明] 1.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1)投標須知壹、十八、(九)內容:(九) 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成員或廠商符合全部資格單獨投標者、第2成員及第3成員):各1頁;共3頁。 (2)投標須知貳、十七、(七)內容:本採購案訂定契約履約標的之項目、數量、價格、備註及其它內容,除單價及總價外,其餘依發售之報價單為準。 (3)評選須知四、(五)1.內容:以標價1(機關支出金額)低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依第2目辦理,但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2.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等標期維持原期限至113年6月25日上午9時40分截止投標。 本案收取押標金325萬元,履約保證金650萬元。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嚴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4077) 【廠商資格摘要】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投標資格如下: 〈第1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廣告、電視、電視台、廣播節目供應、藝文服務、演藝活動服務或相關業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第2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第3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景觀設計、室內設計、室內裝潢或相關業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配合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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