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845177
公佈日期 : 2024/07/18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30611-1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淡水區淡水國民小學校舍新建及信義樓拆除工程(第一次修正)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28923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611-1
採購名稱:新北市淡水區淡水國民小學校舍新建及信義樓拆除工程(第一次修正)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小姐/謝先生02-86871266分機5411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60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13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18
開標日期:2024/06/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11,258,039 元
Email:AQ6174@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2投標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有分包廠商時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 其餘詳如附加說明欄及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說明] 一.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13年6月11日核定便簽辦理。 二.本案係第2次公告,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招標,修正契約、空白標單及圖說部分內容,詳如修正對照表。 [履約期限] 本案工程為配合淡水國小使用需要,需分二階段完成。 (一)校舍新建工程(含全校電力設備改善工程):本契約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75日曆天竣工(不含使用執照取得)。 (二)信義樓拆除工程(含多功能球場及信義樓鄰近景觀及設施復舊):本契約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35日曆天竣工。 (三)其餘規定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異議受理單位暨附記救濟程序]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 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土木科)謝先生,電話為:(02)86871266分機5411。 [廠商資格] 第1資格: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 且二、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建築類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7,6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9,000萬元正。(註:經歷證明文件僅限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不含分包廠商之經歷證明) 且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第2資格: 一、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註:第2資格允許以共同投標或分包廠商取代。) 且二、合作同意書。(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資格時提出。) 且三、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本資格時審查。) 且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註:1.投標廠商應檢附。2.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資格時,該等分包廠商亦應分別檢附。) 且五、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註:1.投標廠商應檢附。2.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 2資格時,該等分包廠商亦應分別檢附。) 相關內容請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說明] 一.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13年6月11日核定便簽辦理。 二.本案係第2次公告,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招標,修正契約、空白標單及圖說部分內容,詳如修正對照表。 [履約期限] 本案工程為配合淡水國小使用需要,需分二階段完成。 (一)校舍新建工程(含全校電力設備改善工程):本契約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75日曆天竣工(不含使用執照取得)。 (二)信義樓拆除工程(含多功能球場及信義樓鄰近景觀及設施復舊):本契約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35日曆天竣工。 (三)其餘規定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異議受理單位暨附記救濟程序]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 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土木科)謝先生,電話為:(02)86871266分機5411。 [廠商資格] 第1資格: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 且二、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建築類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7,6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9,000萬元正。(註:經歷證明文件僅限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不含分包廠商之經歷證明) 且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第2資格: 一、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註:第2資格允許以共同投標或分包廠商取代。) 且二、合作同意書。(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資格時提出。) 且三、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本資格時審查。) 且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註:1.投標廠商應檢附。2.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資格時,該等分包廠商亦應分別檢附。) 且五、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註:1.投標廠商應檢附。2.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 2資格時,該等分包廠商亦應分別檢附。) 相關內容請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