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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5079
公佈日期 : 2024/07/18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113-071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淡水掩埋場臨海護岸改善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28917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71
採購名稱:新北市淡水掩埋場臨海護岸改善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李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9532111#3121
傳真號碼:(02)2957205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5/28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05
開標日期:2024/06/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13,343 元
Email:AP9093@ntp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大地工程科或水土保持科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或;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大地工程或水土保持技術服務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詳如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一、本案投標前請詳讀須知契約與規範。 二、以電子領標方式: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廠商使用手冊」,並依該內容辦理。三、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轉4246。新北市政府廉政檢舉信箱:板橋郵政30之29號信箱、廉政專線:(02)29657034;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廉政檢舉信箱:板橋郵政30之33號信箱、廉政專線:(02)29625146。 四、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37、639)或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之。 五、1.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30日以前完成基本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此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2.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基本設計內容日起30日以前完成細部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3.如施工中有變更設計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公文通知後15日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審核,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4.前4款之設計書圖文件如經甲方退回修正,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15日內修正完成,並於5日內提交甲方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之文件。5.乙方應於甲方核定細部設計內容日起7日以前完成各分標工程招標文件之草擬,且將有關招標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6.於工程開工前提報監造現場人員予甲方;於甲方有意見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10日內說明、修正或更換,並再報予甲方備查。7.乙方應於各分項工程承商竣工之次日起5日內審查完妥竣工結算書圖及數量結算。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投標前請詳讀須知契約與規範。 二、以電子領標方式: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廠商使用手冊」,並依該內容辦理。三、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轉4246。新北市政府廉政檢舉信箱:板橋郵政30之29號信箱、廉政專線:(02)29657034;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廉政檢舉信箱:板橋郵政30之33號信箱、廉政專線:(02)29625146。 四、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37、639)或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之。 五、1.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30日以前完成基本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此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2.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基本設計內容日起30日以前完成細部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3.如施工中有變更設計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公文通知後15日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審核,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4.前4款之設計書圖文件如經甲方退回修正,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15日內修正完成,並於5日內提交甲方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之文件。5.乙方應於甲方核定細部設計內容日起7日以前完成各分標工程招標文件之草擬,且將有關招標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6.於工程開工前提報監造現場人員予甲方;於甲方有意見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10日內說明、修正或更換,並再報予甲方備查。7.乙方應於各分項工程承商竣工之次日起5日內審查完妥竣工結算書圖及數量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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