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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4707
公佈日期 : 2024/07/17
採購單位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採購案號 : N113002
採購名稱 : 113年度第二次「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委託投資管理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68854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N113002
採購名稱:113年度第二次「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委託投資管理計畫」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一段150號12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夏乙人
連絡人電話:(02)23680816#342
傳真號碼:(02)2337513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5/15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13
開標日期:2024/06/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00,000,000 元
Email:361@careernet.org.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本案部分招標文件為「開放文件格式(ODF)」,請以ODF文件應用工具開啟及編輯所下載之招標文件。【ODF文件應用工具請自「數位發展部」官網下載(網址:https://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二、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承辦人夏小姐,(02)23680816分機342。 三、投標廠商資格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1.檢附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稅證明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其屬所得稅部分,為最近一期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納稅之廠商,仍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出具或核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應符合「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四項所規範之資格。詳網址: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457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部分招標文件為「開放文件格式(ODF)」,請以ODF文件應用工具開啟及編輯所下載之招標文件。【ODF文件應用工具請自「數位發展部」官網下載(網址:https://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二、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承辦人夏小姐,(02)23680816分機342。 三、投標廠商資格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1.檢附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稅證明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其屬所得稅部分,為最近一期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納稅之廠商,仍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出具或核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應符合「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四項所規範之資格。詳網址: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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