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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4387
公佈日期 : 2024/07/17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WQ-113-0301-0004
採購名稱 : 新竹海水淡化廠輸水管線及受水池統包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188861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WQ-113-0301-0004
採購名稱:新竹海水淡化廠輸水管線及受水池統包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邱柏誠
連絡人電話:(04)22244191#791
傳真號碼:(04)2225716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5/20
截止收件日期:2024/05/28
開標日期:2024/05/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230,200,000 元
Email:wgoober@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如下,並應符合下列(二)或(三)組合方式投標: (一) A、甲等綜合營造業。 B、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C、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 D、工程技術顧問業。 E、甲級電器承裝業。 (二)A+B+D+E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須為A或B,同時具備者可單獨投標,D及E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三)A+B+C+D+E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須為A或B,同時具備者可單獨投標,D及E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須符合下列規定(A或B或C)。(外國廠商準用其總公司之財務報表。) A.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1.8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8億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新台幣1.5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5億元。) 2.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 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 條及第34 條規定辦理。 ------------------------------------------------------------------------------- 【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須符合下列規定(A或B或C)。(外國廠商準用其總公司之財務報表。) A.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1.8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8億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新台幣1.5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5億元。) 2.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 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 條及第34 條規定辦理。 ------------------------------------------------------------------------------- 【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業務宣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及健全採購秩序,希冀投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時,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填寫「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本公司總管理處政風處(電話:(04)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臺中市郵政第26之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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