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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4313
公佈日期 : 2024/07/17
採購單位 :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採購案號 : C1130505
採購名稱 : 113年志清堂漏水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416167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1130505
採購名稱:113年志清堂漏水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機關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正氣北路91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裕昌
連絡人電話:(089)226389#2342
傳真號碼:(089)23041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7/08
截止收件日期:2024/07/15
開標日期:2024/07/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200,000 元
Email:yuchang@ntc.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 1.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之證明文件。 2.前述廠商均應具備合格證件,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押標金票據(新臺幣260,000元整) 三、其餘請詳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附加說明 :
一、計畫名稱:113年度改善或充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二、工程名稱:「113年志清堂漏水改善工程」(案號:C1130505)。 三、履約期限:機關通知開工日,並於開工之日起120日曆天內竣工。[詳工程契約書第七條](履約溯及自機關決標之日起生效)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4分之1,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113年07月08日至113年07月12日前以書面提出) 五、機關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113年07月12日前) 六、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4分之1,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113年07月09日至113年07月12日前以書面提出) 七、廠商資格摘要: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本工程為整修之「營繕工程」;涉及屋頂防水工程、角隅防水處理等工項及該「志清堂」建築物高度15.32公尺,逾「土木包工業承攬臺東縣轄內小型綜合營繕工程,其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二、(一)建築物高度:建築物三層以下或建築物高度10.5公尺以下規定,爰本案承攬資格為「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等資格。] 八、履約地點為學校教學(行政)使用空間,廠商施工不得影響其使用;如作業時影響教學(行政)、活動等使用,應立即停止,進行協調時間後擇期作業;並以納入施工計畫辦理。 九、廠商確依「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採購契約之環境安全衛生條款」、「教育部主管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工程施作校園環境品質維護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廠商確實依「屋頂作業墜落預防相關法規」、「屋頂作業墜落預防安全指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職安署「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輕質屋頂作業)等「屋頂作業」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以納入施工計畫辦理。 十一、廠商應自行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廠商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則免填),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機關尚不負審查該對象是否為真實揭露之責任。 十二、其餘詳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計畫名稱:113年度改善或充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二、工程名稱:「113年志清堂漏水改善工程」(案號:C1130505)。 三、履約期限:機關通知開工日,並於開工之日起120日曆天內竣工。[詳工程契約書第七條](履約溯及自機關決標之日起生效)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4分之1,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113年07月08日至113年07月12日前以書面提出) 五、機關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113年07月12日前) 六、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4分之1,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113年07月09日至113年07月12日前以書面提出) 七、廠商資格摘要: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本工程為整修之「營繕工程」;涉及屋頂防水工程、角隅防水處理等工項及該「志清堂」建築物高度15.32公尺,逾「土木包工業承攬臺東縣轄內小型綜合營繕工程,其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二、(一)建築物高度:建築物三層以下或建築物高度10.5公尺以下規定,爰本案承攬資格為「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等資格。] 八、履約地點為學校教學(行政)使用空間,廠商施工不得影響其使用;如作業時影響教學(行政)、活動等使用,應立即停止,進行協調時間後擇期作業;並以納入施工計畫辦理。 九、廠商確依「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採購契約之環境安全衛生條款」、「教育部主管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工程施作校園環境品質維護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廠商確實依「屋頂作業墜落預防相關法規」、「屋頂作業墜落預防安全指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職安署「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輕質屋頂作業)等「屋頂作業」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以納入施工計畫辦理。 十一、廠商應自行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廠商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則免填),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機關尚不負審查該對象是否為真實揭露之責任。 十二、其餘詳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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