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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4141
公佈日期 : 2024/07/17
採購單位 : 國立臺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採購案號 : 113B04
採購名稱 : 113學年度學生宿舍餐廳伙食供應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083285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22,9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B04
採購名稱:113學年度學生宿舍餐廳伙食供應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食物類
採購單位:國立臺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機關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正氣路44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庶務組
連絡人電話:(089)350575#2301
傳真號碼:(089)34128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7/02
截止收件日期:2024/07/09
開標日期:2024/07/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22,900 元
Email:teach696@mail.tscvs.ttct.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本招標採購標的之合格廠商,營業項目應包含餐館業或餐盒類或其他飲食業務之相關項目,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本採購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1)個人:請提供戶籍資料。(2)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下載,或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3)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 2. 本案採公開報價或公開取得企劃書,如投標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3. 洽辦單位:總務處 承辦人:何政憲 電話:089-350575轉2301 4. 伙食規範請洽本校學務處 楊小味舍監 電話:089-320074,餘詳「投標須知」。 5. 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6. 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7. 本案如有更正事項,刊登於政府採購網站更正公告。 8. 本案如有更正並延後開標之處理方式:廠商於(更正前)所投之投標文件,經本校電話通知或傳真,如經廠商同意不領回,視同已投標,請勿重複投標,否則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判為無效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本採購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1)個人:請提供戶籍資料。(2)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下載,或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3)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 2. 本案採公開報價或公開取得企劃書,如投標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3. 洽辦單位:總務處 承辦人:何政憲 電話:089-350575轉2301 4. 伙食規範請洽本校學務處 楊小味舍監 電話:089-320074,餘詳「投標須知」。 5. 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6. 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7. 本案如有更正事項,刊登於政府採購網站更正公告。 8. 本案如有更正並延後開標之處理方式:廠商於(更正前)所投之投標文件,經本校電話通知或傳真,如經廠商同意不領回,視同已投標,請勿重複投標,否則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判為無效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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