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843668
公佈日期 : 2024/07/16
採購單位 :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採購案號 : 846
採購名稱 : 113年度三重區里鄰小型牆面景觀彩繪(開口合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336793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1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846
採購名稱:113年度三重區里鄰小型牆面景觀彩繪(開口合約)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機關地址: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1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陳小姐、 陳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9862345#291、527
傳真號碼:(02)2987123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03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13
開標日期:2024/06/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00,000 元
Email:AO1235@ntp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公司或行號。 其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中具有油漆工程業、廣告服務業、藝文服務業或相關服務業等。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應檢附可證明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文件,請投標廠商擇一備標: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2. 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或驗證碼是否顯示清晰) ※ 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其檢附之信用證明,得以其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 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文件。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現購2.郵購〈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或郵資洽三樓開標室〉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並於封面加註購買標單字樣〕快捷郵件同縣市110元,不同縣市130元、限掛72元。3.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其他]: 一、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二、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12萬元。(不論決標於1家或2家廠商,每1家廠商均收取12萬元之履約保證金。) 三、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金額為250萬元,每1家得標廠商後擴金額至多為125萬元;擴充之期間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114年12月25日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以兩者先屆者為準。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現購2.郵購〈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或郵資洽三樓開標室〉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並於封面加註購買標單字樣〕快捷郵件同縣市110元,不同縣市130元、限掛72元。3.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其他]: 一、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二、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12萬元。(不論決標於1家或2家廠商,每1家廠商均收取12萬元之履約保證金。) 三、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金額為250萬元,每1家得標廠商後擴金額至多為125萬元;擴充之期間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114年12月25日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以兩者先屆者為準。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