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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3590
公佈日期 : 2024/07/16
採購單位 : 中央印製廠
採購案號 : 1130530J10
採購名稱 : GTS GmbH點數機(COUNTMASTER II G15.04)專用點數盤15只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36146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002,45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530J10
採購名稱:GTS GmbH點數機(COUNTMASTER II G15.04)專用點數盤15只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中央印製廠
機關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顏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2156789#260
傳真號碼:(02)2214262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24
截止收件日期:2024/07/11
開標日期:2024/07/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371,000 元
Email:high2563@mail.cepp.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C-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押標金規定。
附加說明 :
1.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否,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不允許大陸地區人民來廠提供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 2.本廠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1人出席為原則,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時,請至供應科出示授權書(附件B-2)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3.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GTS GmbH點數機(COUNTMASTER II G15.04)專用點數盤15只 資格標(封)』及『GTS GmbH點數機(COUNTMASTER II G15.04)專用點數盤15只 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4.「價格標(封)」文件內容:「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之投標欄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審查將判定不合格。 5.投標文件須於113年7月11日16時0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或http://web.pcc.gov.tw。本廠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50分,標單請儘量於上班時間內送(寄)達,投標文件未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寄)達,該標不予接受。 6.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否,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不允許大陸地區人民來廠提供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 2.本廠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1人出席為原則,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時,請至供應科出示授權書(附件B-2)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3.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GTS GmbH點數機(COUNTMASTER II G15.04)專用點數盤15只 資格標(封)』及『GTS GmbH點數機(COUNTMASTER II G15.04)專用點數盤15只 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4.「價格標(封)」文件內容:「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之投標欄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審查將判定不合格。 5.投標文件須於113年7月11日16時0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或http://web.pcc.gov.tw。本廠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50分,標單請儘量於上班時間內送(寄)達,投標文件未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寄)達,該標不予接受。 6.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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