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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3163
公佈日期 : 2024/07/15
採購單位 : 屏東縣來義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30624
採購名稱 : 113年屏東縣來義鄉文樂部落防減災工程委託測設及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70349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44,471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624
採購名稱:113年屏東縣來義鄉文樂部落防減災工程委託測設及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屏東縣來義鄉公所
機關地址:922屏東縣來義鄉古樓村中正路94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巖清榮
連絡人電話:(08)7850251#149
傳真號碼:(08)785074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27
截止收件日期:2024/07/05
開標日期:2024/07/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74,447 元
Email:ching.rung66@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審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營(執)業範圍應包含提供土木、大地、結構、水利、水土保持等科別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等服務,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有關本案投標及履約規定,請投標廠商應詳閱計「屏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投標須知及附件」、「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須知」及「契約草稿」無異議後投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2. 本招標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其中「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及「無法承包」之定義,於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已有規定。 3.復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9款、第13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本案性質係為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技術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情形,故本案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前揭規定,於採購評審小組會議,評定為序位第一之優勝廠商,取得優先議價權。 4. 資格標開標時間:如招標公告之開標時間。 5. 規格標開標時間(舉行簡報):於113年07月05日上午11時整,於本所開標室辦理採購評審小組會議,經該會議評定為序位第一之優勝廠商,由本所另行通知議價程序。 6. 本委託技術服務費用計費方式為建造費百分比法計費,標單之標價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審及計費辦法」之工程建造費百分比法填寫,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7. 本案公開徵求廠商提企畫書(服務建議書),擇符合需要者,以比價或議價辦理之。 8. 本案經機關首長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現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9. 本案之招標通用文件如有採購名稱誤植之處,請廠商於投標前應檢視修正後再辦理投標作業,如工程名稱屆時誤植,視為不合格標。 10. 本採購案屬上級機關委託辦理,需俟經費核撥後再支付。 11. 本案施工區域如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審須知內所述,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參照本採購案預定施工位置先行前往勘查,以瞭解爾後工作執行之風險,如有任何履約範圍、標的等相關疑問,請於投標前洽詢本所。 12. 屆時如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宣佈停止上班時,延宕截標、開標之時程,將順延至下個正常上班日。 13. 本所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電話:08-7850251轉119、傳真:08-7850743)。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有關本案投標及履約規定,請投標廠商應詳閱計「屏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投標須知及附件」、「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須知」及「契約草稿」無異議後投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2. 本招標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其中「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及「無法承包」之定義,於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已有規定。 3.復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9款、第13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本案性質係為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技術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情形,故本案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前揭規定,於採購評審小組會議,評定為序位第一之優勝廠商,取得優先議價權。 4. 資格標開標時間:如招標公告之開標時間。 5. 規格標開標時間(舉行簡報):於113年07月05日上午11時整,於本所開標室辦理採購評審小組會議,經該會議評定為序位第一之優勝廠商,由本所另行通知議價程序。 6. 本委託技術服務費用計費方式為建造費百分比法計費,標單之標價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審及計費辦法」之工程建造費百分比法填寫,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7. 本案公開徵求廠商提企畫書(服務建議書),擇符合需要者,以比價或議價辦理之。 8. 本案經機關首長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現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9. 本案之招標通用文件如有採購名稱誤植之處,請廠商於投標前應檢視修正後再辦理投標作業,如工程名稱屆時誤植,視為不合格標。 10. 本採購案屬上級機關委託辦理,需俟經費核撥後再支付。 11. 本案施工區域如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審須知內所述,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參照本採購案預定施工位置先行前往勘查,以瞭解爾後工作執行之風險,如有任何履約範圍、標的等相關疑問,請於投標前洽詢本所。 12. 屆時如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宣佈停止上班時,延宕截標、開標之時程,將順延至下個正常上班日。 13. 本所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電話:08-7850251轉119、傳真:08-785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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