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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2851
公佈日期 : 2024/07/15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採購案號 : 1130618-1
採購名稱 : 桃園「有頭鹿」職能訓練場-113年度培養就業新世代接班人推廣計畫諮詢輔導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91333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618-1
採購名稱:桃園「有頭鹿」職能訓練場-113年度培養就業新世代接班人推廣計畫諮詢輔導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思瑋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8016
傳真號碼:(03)333064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19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24
開標日期:2024/06/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06,560 元
Email:10028550@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依法設立登記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學校除外)、依法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機構、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 應附文件: 1. 依法設立登記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學校除外): 1-1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1-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1-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1-4服務建議書。 1-5電子領標憑據。 2.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機構: 2-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2-4服務建議書。 2-5電子領標憑據。 3. 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3-1學校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 3-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3-4服務建議書。 3-5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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