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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2545
公佈日期 : 2024/07/12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水上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3B05-1
採購名稱 : 水上鄉樂齡數位賦能基礎建置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706568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B05-1
採購名稱:水上鄉樂齡數位賦能基礎建置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嘉義縣水上鄉公所
機關地址:608嘉義縣水上鄉柳新村7鄰柳子林6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意萍
連絡人電話:(05)2686360
傳真號碼:(05)268025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18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24
開標日期:2024/06/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86,340 元
Email:julia19720202@yahoo.com.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 廠商之基本資格: 基本資格敘明:投標廠商須為經濟部核准之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或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2)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A.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B.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有效期間納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C.投標廠商聲明書。 D.企劃書一式6份。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依本機關另行通知,於本所三樓會議室辦理評審。(若有改期時,機關於進行投標文件審查時,提早告知廠商。) 1.本標案係採不分段開標,開標審標時免依資格、規格、價格順序,廠商如分開標封時應一併開啟同時審查,並得就價格優先審查。 2.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3.非廠商負責人出席開標參加比減價格,請檢附授權書。 4.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以嘉義縣政府宣布之停止上班日為準)。 5.廠商電子領標網址 (網址http://web.pcc.gov.tw)。 6.廠商之投標文件,應書面密封,外標封註明廠商名稱及住址,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寄達本所或嘉義縣水上郵局第8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所,逾時送達者視為無效標。 7.投標廠商如變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等事項,依經濟部101年7月24日經商字第10102093360號函釋,仍為同一法人主體,於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如違反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 8.另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如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改採限制性招標 9.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依本機關另行通知,於本所三樓會議室辦理評審。(若有改期時,機關於進行投標文件審查時,提早告知廠商。) 1.本標案係採不分段開標,開標審標時免依資格、規格、價格順序,廠商如分開標封時應一併開啟同時審查,並得就價格優先審查。 2.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3.非廠商負責人出席開標參加比減價格,請檢附授權書。 4.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以嘉義縣政府宣布之停止上班日為準)。 5.廠商電子領標網址 (網址http://web.pcc.gov.tw)。 6.廠商之投標文件,應書面密封,外標封註明廠商名稱及住址,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寄達本所或嘉義縣水上郵局第8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所,逾時送達者視為無效標。 7.投標廠商如變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等事項,依經濟部101年7月24日經商字第10102093360號函釋,仍為同一法人主體,於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如違反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 8.另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如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改採限制性招標 9.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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