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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2057
公佈日期 : 2024/07/12
採購單位 : 新竹市政府
採購案號 : 113A090
採購名稱 : 新竹市學租大樓青年孵化基地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961972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73,611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A090
採購名稱:新竹市學租大樓青年孵化基地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新竹市政府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陶品綺
連絡人電話:(03)5324900#501
傳真號碼:(03)531942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24
截止收件日期:2024/07/01
開標日期:2024/07/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74,017 元
Email:010293@ems.hc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1)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規定者。(2)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之建築師事務所。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會員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 100 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1)基本設計: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出基本設計圖說及概算,由機關通知採審查會議方式審查。 (2)細部設計:前項基本設計經機關審查通過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出細部設計圖說及預算書送審,由機關通知採審查會議方式審查。 (3)於前項細部設計審查核定次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機關工程發包所需各類設計書圖、工程預算書(格式需符合PCCES相關規定)及相關招標文件,以利機關辦理工程發包。並於工程案決標前,提送建照及五大管線審查。 (二)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預計金額:新臺幣107萬4,017元整(建造費用百分比7.933%計算)。 *本案評選(審)委員名單,依本府辦理最有利標(適用、準用、參考)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採購案件公開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作業要點,於招標公告中公開,名單如下: 委員姓名:林昱志 職業:公 委員姓名:林柏志 職業:公 委員姓名:李嘉倫 職業:公 委員姓名:張祐嘉 職業:公 委員姓名:葉璐嘉 職業:公 *其他: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會員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 100 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1)基本設計:自機關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出基本設計圖說及概算,由機關通知採審查會議方式審查。 (2)細部設計:前項基本設計經機關審查通過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出細部設計圖說及預算書送審,由機關通知採審查會議方式審查。 (3)於前項細部設計審查核定次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機關工程發包所需各類設計書圖、工程預算書(格式需符合PCCES相關規定)及相關招標文件,以利機關辦理工程發包。並於工程案決標前,提送建照及五大管線審查。 (二)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預計金額:新臺幣107萬4,017元整(建造費用百分比7.933%計算)。 *本案評選(審)委員名單,依本府辦理最有利標(適用、準用、參考)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採購案件公開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作業要點,於招標公告中公開,名單如下: 委員姓名:林昱志 職業:公 委員姓名:林柏志 職業:公 委員姓名:李嘉倫 職業:公 委員姓名:張祐嘉 職業:公 委員姓名:葉璐嘉 職業:公 *其他: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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