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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2014
公佈日期 : 2024/07/12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051370006
採購名稱 : 台中區營業處113年丁工區配電外線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9140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4,288,051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51370006
採購名稱:台中區營業處113年丁工區配電外線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400臺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86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劉芷伶
連絡人電話:(04)22245131#5275
傳真號碼:(04)222583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7/04
截止收件日期:2024/07/10
開標日期:2024/07/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5,457,000 元
Email:u241036@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需具有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專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附加說明 :
(一) 本工程,工量估算以一年為期,惟工程交辦或實際施作數量與用戶申請或配合政府工程需要等因素有關,預估總工程款不易精確,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1.自開工日起未屆滿一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2.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二) 本標案需俟台中區營業處112年丁工區配電外線工程交辦截止後開工,預訂113年7月19日開工(或以甲方書面通知指定開工日)。 (三)本工程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詳參「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六條結算及付款辦法。 (四)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五) 「擇訂個別項目指數及中分類項目指數,另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六)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七)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八)本案提供轄內(全區)一定期間已竣工案件之『配電外線工程附屬材料裝設積點工量及各項附材累計使用量統計表』,請投標廠商依其施工條件及影響因素等,審慎估算於架空線路工程附屬材料報價成本內。 (九)本案將往年因現場管路障礙或民眾無法配合停電而無法施工之案件做統計,經統計結果無法施工占比約4.58%%,請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審酌及合理評估投標單價。 (十)為配合臺中市政府推動之「臺中市道路挖掘施工安全管理人員認證」,乙方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現場施工相關人員(每班至少一人)等,需參加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有關機關(構)、法人或民間團體辦理之道路挖掘施工安全管理人員認證訓練及回訓,相關規定詳特訂條款補充說明第十三條。 (十一)為提升承攬商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效能及確保施工安全,訂定「配電工程承攬商移動式工地即時影像監視系統(CCTV)管理措施」相關規定,詳附冊四附件13,並配合前述規定增訂詳細價目表工項、附冊一附件4、附冊一附件5、附冊第二部分、附冊二附件3、附冊第四部份、附冊四附件2、附冊四附件11相關條文。 (十二)鑑於配電系統高壓停電事故,其中高壓直線接頭施工不良造成之故障,多由人為因素導致,為降低高壓直線接頭故障,確保供電可靠度,爰訂定「配電工程高壓直線接頭作業拍照規定事項」,詳附冊三附件17。 (十三)鑑於近年配電工程履約期間常因用地糾紛、民眾抗爭或其他甲方因素,致現場無法施工及工時損失之情形有增加之勢,基於契約公平合理原則,另考量現場人員若因工時損失趕工,反不利施工品質及工作安全,爰增修訂本冊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及詳細價目表,將原內含於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二、施工費(積點單價)項下之「不能施工補償費」,改於詳細價目表增列「無法施工補償費」設項給價方式辦理。 (十四)新增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推動「臺中市管挖工程臨時路面修復告示機制」。 (十五)因應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修訂,現場應設置簡易圍籬(紐澤西護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本工程,工量估算以一年為期,惟工程交辦或實際施作數量與用戶申請或配合政府工程需要等因素有關,預估總工程款不易精確,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1.自開工日起未屆滿一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2.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二) 本標案需俟台中區營業處112年丁工區配電外線工程交辦截止後開工,預訂113年7月19日開工(或以甲方書面通知指定開工日)。 (三)本工程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詳參「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六條結算及付款辦法。 (四)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五) 「擇訂個別項目指數及中分類項目指數,另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六)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七)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八)本案提供轄內(全區)一定期間已竣工案件之『配電外線工程附屬材料裝設積點工量及各項附材累計使用量統計表』,請投標廠商依其施工條件及影響因素等,審慎估算於架空線路工程附屬材料報價成本內。 (九)本案將往年因現場管路障礙或民眾無法配合停電而無法施工之案件做統計,經統計結果無法施工占比約4.58%%,請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審酌及合理評估投標單價。 (十)為配合臺中市政府推動之「臺中市道路挖掘施工安全管理人員認證」,乙方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現場施工相關人員(每班至少一人)等,需參加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有關機關(構)、法人或民間團體辦理之道路挖掘施工安全管理人員認證訓練及回訓,相關規定詳特訂條款補充說明第十三條。 (十一)為提升承攬商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效能及確保施工安全,訂定「配電工程承攬商移動式工地即時影像監視系統(CCTV)管理措施」相關規定,詳附冊四附件13,並配合前述規定增訂詳細價目表工項、附冊一附件4、附冊一附件5、附冊第二部分、附冊二附件3、附冊第四部份、附冊四附件2、附冊四附件11相關條文。 (十二)鑑於配電系統高壓停電事故,其中高壓直線接頭施工不良造成之故障,多由人為因素導致,為降低高壓直線接頭故障,確保供電可靠度,爰訂定「配電工程高壓直線接頭作業拍照規定事項」,詳附冊三附件17。 (十三)鑑於近年配電工程履約期間常因用地糾紛、民眾抗爭或其他甲方因素,致現場無法施工及工時損失之情形有增加之勢,基於契約公平合理原則,另考量現場人員若因工時損失趕工,反不利施工品質及工作安全,爰增修訂本冊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及詳細價目表,將原內含於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二、施工費(積點單價)項下之「不能施工補償費」,改於詳細價目表增列「無法施工補償費」設項給價方式辦理。 (十四)新增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推動「臺中市管挖工程臨時路面修復告示機制」。 (十五)因應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修訂,現場應設置簡易圍籬(紐澤西護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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