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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0969
公佈日期 : 2024/07/11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3-A27
採購名稱 : 113年3.49噸小型運郵卡車10輛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63004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5,97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A27
採購名稱:113年3.49噸小型運郵卡車10輛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許家菱
連絡人電話:(02)23921310#2312
傳真號碼:(02)2357667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7/03
截止收件日期:2024/07/09
開標日期:2024/07/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6,000,000 元
Email:hsushuai@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二。
附加說明 :
一、履約期限: 1.決標之次日起120日內完成第1階段施工並函知本公司辦理第1階段驗收。 2.第1階段驗收合格之次日起60日內完成第2階段施工後函知本公司辦理第2階段驗收。 3.第2階段驗收合格之次日起20日內交車完畢。 二、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 【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後,使得參加規格審查。】 (一)資格審查:投標廠商應交付下列文件: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本國廠商: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1)。【註1: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4.檢附切結書,保證於得標後在下列直轄市或縣市設有1處以上之自營或特約修理廠或服務站,並提供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註2):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註2: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各直轄市及各縣市均設有自營或特約之修理廠或服務站1處以上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供本公司查證】 (二)規格審查:投標廠商應交付下列文件: 1.符合本案採購規範需求之車種(底盤)原廠型錄(若為外文型錄須有中文說明,註3)【註3:除提供原廠型錄外,尚可包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俾利本公司審核規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且該型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不得於日後補送或更換。】 2. 環境部「車型排氣暨噪音審驗合格證明」(註4),車型年:2024【註4:審驗合格證明,投標廠商可先行提供影本(惟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正本於第2階段驗收時再行繳驗。】 3. 與標的車輛有關之最近1期「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合格證明文件。 三、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2.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 3.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4.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 本公司郵務處 聯絡人:陳專員凱維 電話:(02)2392-1310 分機2392 ◎113年5月31日第1次更正公告: 本案案號誤植,特此更正為113-A027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履約期限: 1.決標之次日起120日內完成第1階段施工並函知本公司辦理第1階段驗收。 2.第1階段驗收合格之次日起60日內完成第2階段施工後函知本公司辦理第2階段驗收。 3.第2階段驗收合格之次日起20日內交車完畢。 二、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 【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後,使得參加規格審查。】 (一)資格審查:投標廠商應交付下列文件: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本國廠商: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1)。【註1: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4.檢附切結書,保證於得標後在下列直轄市或縣市設有1處以上之自營或特約修理廠或服務站,並提供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註2):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註2: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各直轄市及各縣市均設有自營或特約之修理廠或服務站1處以上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供本公司查證】 (二)規格審查:投標廠商應交付下列文件: 1.符合本案採購規範需求之車種(底盤)原廠型錄(若為外文型錄須有中文說明,註3)【註3:除提供原廠型錄外,尚可包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俾利本公司審核規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且該型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不得於日後補送或更換。】 2. 環境部「車型排氣暨噪音審驗合格證明」(註4),車型年:2024【註4:審驗合格證明,投標廠商可先行提供影本(惟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正本於第2階段驗收時再行繳驗。】 3. 與標的車輛有關之最近1期「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合格證明文件。 三、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2.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 3.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公司通知再行提出。(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4.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 本公司郵務處 聯絡人:陳專員凱維 電話:(02)2392-1310 分機2392 ◎113年5月31日第1次更正公告: 本案案號誤植,特此更正為113-A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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