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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0853
公佈日期 : 2024/07/11
採購單位 :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1130032248
採購名稱 : 113年溪州資源回收(焚化)廠飛灰穩定化物委託清理作業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27005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65,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032248
採購名稱:113年溪州資源回收(焚化)廠飛灰穩定化物委託清理作業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健興路1號體育館2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江孟原
連絡人電話:(04)7115655#618
傳真號碼:(04)713520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7/01
截止收件日期:2024/07/09
開標日期:2024/07/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65,000,000 元
Email:chowa@chepb.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領有政府機關核發許可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且可處理廢棄物種類為一般事業廢棄物D-20類或領有政府機關核發可處理廢棄物種類為一般事業廢棄物D-20類之公函或政府機關出具可合法處理本縣溪州焚化廠飛灰穩定化物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
附加說明 :
(一)廠商應附具之文件: 1、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其他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本次招標公告之領標證明。 (3)最終處置機構(穩定化物衛生掩埋場)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檢具證明文件: A.政府機關核發許可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且可處理廢棄物種類為一般事業廢棄物D-20類之證明文件,其許可處理量須大於委託數量。 B.政府機關核發可處理廢棄物種類為一般事業廢棄物D-20類之公函或政府機關出具可合法處理本縣溪州焚化廠飛灰穩定化物證明文件,且許可處理量須大於委託數量。 (4)委託代理授權書(若有授權代表可於當場提出)。 (5)投標標價清單。 (6)採購標單。 (7)發還押標金申請單。 (二)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三)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箱:ethics@email.chcg.gov.tw。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政風室)廉政服務專線:04-7115655#901、電子郵件信箱:a550010@chepb.gov.tw。 (四)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五)其他未盡事宜詳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應附具之文件: 1、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其他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本次招標公告之領標證明。 (3)最終處置機構(穩定化物衛生掩埋場)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檢具證明文件: A.政府機關核發許可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且可處理廢棄物種類為一般事業廢棄物D-20類之證明文件,其許可處理量須大於委託數量。 B.政府機關核發可處理廢棄物種類為一般事業廢棄物D-20類之公函或政府機關出具可合法處理本縣溪州焚化廠飛灰穩定化物證明文件,且許可處理量須大於委託數量。 (4)委託代理授權書(若有授權代表可於當場提出)。 (5)投標標價清單。 (6)採購標單。 (7)發還押標金申請單。 (二)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三)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箱:ethics@email.chcg.gov.tw。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政風室)廉政服務專線:04-7115655#901、電子郵件信箱:a550010@chepb.gov.tw。 (四)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五)其他未盡事宜詳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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