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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40701
公佈日期 : 2024/07/11
採購單位 : 雲林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31B20016
採購名稱 : 虎尾鎮市區道路改善計畫(林森路一段)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295524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8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1B20016
採購名稱:虎尾鎮市區道路改善計畫(林森路一段)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雲林縣政府
機關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養護工程科 (施方儒)
連絡人電話:(05)5522353
傳真號碼:(05)537118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28
截止收件日期:2024/07/09
開標日期:2024/07/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886,000 元
Email:ylhga313@mail.yunlin.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土木包工業。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納稅證明文件、當年度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二)土木包工業 (限登記地址: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者始得投標) : 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納稅證明文件、當年度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採購中心發包課(廖珮芸),聯絡電話:05-5523236。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縣採購中心,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130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府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六、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府政風處受理檢舉專線:05-5322170或將資訊傳真至05-5327843及電子檢舉信箱ylhgad01@mail.yunlin.gov.tw 七、本工程標案名稱全名為:虎尾鎮市區道路改善計畫(林森路一段)。 八、甲方得於本工程決標後要求乙方(承攬廠商)於開工前先行辦理相關配合(比)設計試驗。 九、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更正事項: 本案更正〝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欄位內容:押標金額度:新台幣290,000元整,不足者視為不合格標。因非屬重大變更,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免延長等標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採購中心發包課(廖珮芸),聯絡電話:05-5523236。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縣採購中心,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130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府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六、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府政風處受理檢舉專線:05-5322170或將資訊傳真至05-5327843及電子檢舉信箱ylhgad01@mail.yunlin.gov.tw 七、本工程標案名稱全名為:虎尾鎮市區道路改善計畫(林森路一段)。 八、甲方得於本工程決標後要求乙方(承攬廠商)於開工前先行辦理相關配合(比)設計試驗。 九、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更正事項: 本案更正〝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欄位內容:押標金額度:新台幣290,000元整,不足者視為不合格標。因非屬重大變更,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免延長等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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