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840234
公佈日期 : 2024/07/10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採購案號 : FYH1133506
採購名稱 :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資通訊安全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576564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0,000,909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FYH1133506
採購名稱: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資通訊安全服務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機關地址:420臺中市豐原區安康路10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陳艾琪
連絡人電話:(04)25271180#2357
傳真號碼:(04)252022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5/30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18
開標日期:2024/06/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0,932,800 元
Email:04051@fyh.mohw.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附加說明 :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電子領標: (1)工本費每份新臺幣100元整。 (2)請領標廠商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網站下載招標文件。 2.人工領取: (1)每份工本費200元整。 (2)請於上班時間親自至本院總務室領取。 3.郵遞發售: (1)每份工本費200元整。 (2)請附大型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並註明欲購買招標文件之招標案號或招標案名,內附現金袋(標單文件發售金額)以掛號方式或匯票郵寄至發售地點,本院於收售相關文件後,寄發招標文件(若因回郵信封未貼妥掛號回郵或未寄附現金袋或匯票等情事,則恕無法寄招標文件)廠商應自行估計寄達時間。 (二)領標廠商應詳細核對招標文件是否齊全,若有任何欠缺,應於領標當場請求機關補齊,電子領標廠商取得本採購標案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檢查,並立即將電子檔製作備份妥善保管。電子檔案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或有損壞等情事,領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之。 (三)機關得於開標當天辦理決標,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本採購相關聯絡人:單位:資訊室柯主任,電話(04)25271180轉3250。採購人員陳小姐(04)25271180轉2357。 (五)5/29修改6/18開標時間(修改投標須知第二十七條) (一)資格審查:113年6月18日上午9時30分整。 (二)評選會議:113年6月21日下午3時30分整。 (三)與優勝廠商議價時間:由機關另行通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電子領標: (1)工本費每份新臺幣100元整。 (2)請領標廠商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網站下載招標文件。 2.人工領取: (1)每份工本費200元整。 (2)請於上班時間親自至本院總務室領取。 3.郵遞發售: (1)每份工本費200元整。 (2)請附大型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並註明欲購買招標文件之招標案號或招標案名,內附現金袋(標單文件發售金額)以掛號方式或匯票郵寄至發售地點,本院於收售相關文件後,寄發招標文件(若因回郵信封未貼妥掛號回郵或未寄附現金袋或匯票等情事,則恕無法寄招標文件)廠商應自行估計寄達時間。 (二)領標廠商應詳細核對招標文件是否齊全,若有任何欠缺,應於領標當場請求機關補齊,電子領標廠商取得本採購標案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檢查,並立即將電子檔製作備份妥善保管。電子檔案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或有損壞等情事,領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之。 (三)機關得於開標當天辦理決標,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本採購相關聯絡人:單位:資訊室柯主任,電話(04)25271180轉3250。採購人員陳小姐(04)25271180轉2357。 (五)5/29修改6/18開標時間(修改投標須知第二十七條) (一)資格審查:113年6月18日上午9時30分整。 (二)評選會議:113年6月21日下午3時30分整。 (三)與優勝廠商議價時間:由機關另行通知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