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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39759
公佈日期 : 2024/07/10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新城鄉戶政事務所
採購案號 : ru041130001875
採購名稱 : 花蓮縣新城鄉戶政事務所臨時辦公處所設施整修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397659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ru041130001875
採購名稱:花蓮縣新城鄉戶政事務所臨時辦公處所設施整修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新城鄉戶政事務所
機關地址:971花蓮縣新城鄉北埔村北埔路26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江珍瑜
連絡人電話:(03)8261040#11
傳真號碼:(03)82611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27
截止收件日期:2024/07/03
開標日期:2024/07/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00,000 元
Email:xinchen8261040@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E1營造工程業(政府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級營造業(含)以上之廠商)。以本縣或毗臨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或電氣電路網路裝配工程之廠商。 注意: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各主管機關已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相關廠商自行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自行列印最新公示資料。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3.電子領標程序簡述如下:(1)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輸入廠商代碼及密碼登入系統(尚未申請帳號廠商請先點選加入會員申請帳號密碼)(2)登入系統後,點選畫面左方政府採購→標案查詢,再依畫面程序操作。 4.招標文件付款方式:電子領標需使用中華電信Hinet帳號或購買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付費,購買點數卡相關事宜請至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洽詢,或至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首頁(網址http://e-pay.hinet.net )查詢。 5、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6、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即改為限制性招標。 7、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3.電子領標程序簡述如下:(1)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輸入廠商代碼及密碼登入系統(尚未申請帳號廠商請先點選加入會員申請帳號密碼)(2)登入系統後,點選畫面左方政府採購→標案查詢,再依畫面程序操作。 4.招標文件付款方式:電子領標需使用中華電信Hinet帳號或購買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付費,購買點數卡相關事宜請至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洽詢,或至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首頁(網址http://e-pay.hinet.net )查詢。 5、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6、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即改為限制性招標。 7、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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