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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39215
公佈日期 : 2024/07/08
採購單位 : 屏東縣泰武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3SA0608
採購名稱 : 113年泰武鄉部落聯絡道路養護工程委託測設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T120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10,963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SA0608
採購名稱:113年泰武鄉部落聯絡道路養護工程委託測設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屏東縣泰武鄉公所
機關地址:921屏東縣泰武鄉屏東縣泰武鄉佳平村16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玉?
連絡人電話:(08)7832435#114
傳真號碼:(08)783409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18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24
開標日期:2024/06/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49,423 元
Email:p57@mail.taiyu.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有關本案投標及履約規定,請投標廠商應詳閱所有招標文件無異議後投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2.本採購案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並簽奉機關首長同意本案如經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逕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3.本採購案位於原住民地區,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辦理,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者。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當場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不限原住民廠商)(本條適用第1次招標公告)。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並依政府採購法第51、53、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遇減價情形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員到場時,由機關以抽籤方式處理。 5.評審小組會議(服務建議書簡報):於本所二樓會議室辦理,經評審為序位第一之優勝廠商,由本所另行通知進行議價程序。 6.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審及計費辦法」中「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之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監造等2項之服務費百分比上限參考合計後之上限值概估,投標廠商應依據折扣率填寫標單。 7.得標廠商須繳交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為決標日起5個工作天內。 8.本案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工程標竣工驗收合格結算完竣後並經甲方核可無待解決事項。 9.本採購案屬上級補助款需俟經費核撥後支付。若本工程未能如期發包後,於以後年度再受補助並再辦理發包事宜,廠商應無條件協助本所完成工程發包。本工程因故不能發包施工時,監造服務費不予計價。投標廠商需審慎考量前述價金之支付時期及金額,且除前述費用外,服務期間所需一切費用,均包含於本技術服務案應支付之價金內,本所不再另行支付。 10.本案施工區域詳如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須知,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參照本採購案預定施工位置先行前往勘查,以瞭解爾後工作執行之風險。 11.屆時如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宣佈停止上班時,延宕截標、開標之時程,將順延至下個正常上班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有關本案投標及履約規定,請投標廠商應詳閱所有招標文件無異議後投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2.本採購案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並簽奉機關首長同意本案如經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逕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3.本採購案位於原住民地區,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辦理,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者。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當場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不限原住民廠商)(本條適用第1次招標公告)。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並依政府採購法第51、53、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遇減價情形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員到場時,由機關以抽籤方式處理。 5.評審小組會議(服務建議書簡報):於本所二樓會議室辦理,經評審為序位第一之優勝廠商,由本所另行通知進行議價程序。 6.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審及計費辦法」中「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之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監造等2項之服務費百分比上限參考合計後之上限值概估,投標廠商應依據折扣率填寫標單。 7.得標廠商須繳交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為決標日起5個工作天內。 8.本案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工程標竣工驗收合格結算完竣後並經甲方核可無待解決事項。 9.本採購案屬上級補助款需俟經費核撥後支付。若本工程未能如期發包後,於以後年度再受補助並再辦理發包事宜,廠商應無條件協助本所完成工程發包。本工程因故不能發包施工時,監造服務費不予計價。投標廠商需審慎考量前述價金之支付時期及金額,且除前述費用外,服務期間所需一切費用,均包含於本技術服務案應支付之價金內,本所不再另行支付。 10.本案施工區域詳如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須知,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參照本採購案預定施工位置先行前往勘查,以瞭解爾後工作執行之風險。 11.屆時如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宣佈停止上班時,延宕截標、開標之時程,將順延至下個正常上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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