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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39200
公佈日期 : 2024/07/08
採購單位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
採購案號 : HDC113-23
採購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地區矯正機關113年度下半年收容人副食品「蛋製品類」聯合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674961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06,039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DC113-23
採購名稱:法務部矯正署花蓮地區矯正機關113年度下半年收容人副食品「蛋製品類」聯合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食物類
採購單位: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美崙日新崗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劉宇軒
連絡人電話:(03)8227252#210
傳真號碼:(03)822245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19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24
開標日期:2024/06/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95,340 元
Email:hldpu@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本次招標允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廠商投標,惟開標時分二階段,第一階段先開原住民廠商標件,擇符合決標對象者優先決標,若無法決標,則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決標對象者決標。(一)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或商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工廠登記證、行號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合法之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營業項目應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列為廠商資格審查文件,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審查文件,將視為不合格】。(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印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三)原住民廠商:1. 獨資: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 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或公函。(四)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 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五)應備文件:押標金票據或匯款單據影本(以現金繳納者應附本監開立之臨時收據)、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內之審查文件(無須檢附者免)。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本次招標允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廠商投標,惟開標時分二階段,第一階段先開原住民廠商標件,擇符合決標對象者優先決標,若無法決標,則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決標對象者決標。(一)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或商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工廠登記證、行號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合法之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營業項目應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列為廠商資格審查文件,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審查文件,將視為不合格】。(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印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三)原住民廠商:1. 獨資: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 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或公函。(四)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 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五)應備文件:押標金票據或匯款單據影本(以現金繳納者應附本監開立之臨時收據)、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內之審查文件(無須檢附者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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