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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39013
公佈日期 : 2024/07/09
採購單位 : 雲林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32M10012
採購名稱 : 雲林縣虎尾產業園區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37348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4,4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2M10012
採購名稱:雲林縣虎尾產業園區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雲林縣政府
機關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工商發展科(張世學)
連絡人電話:(05)5522728
傳真號碼:(05)537118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5/31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14
開標日期:2024/06/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8,000,000 元
Email:ylhga313@mail.yunlin.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土木、水利、結構或環工等其中之一)。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技師執業執照影本、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納稅證明文件。 2.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影本、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納稅證明文件。 (三)特定資格:詳公告附加說明第十六點。
附加說明 :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採購中心發包課(趙純平),聯絡電話:05-5523220。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縣採購中心,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200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府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3)本案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評選時間及地點本府將另行通知。 六、本園區概估建造費用為新台幣13億500萬元整。其服務費用除「成本查核與簽證服務」為固定費用250萬元整(預估共五年計10次每次25萬元整,不隨標比調整,惟機關得按需求增減次數,並依完成次數計價)外,開發審查及管理相關等之技術服務費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各級建造費用之服務費率百分比參考表如下: (1)3億元以下部分:3.5%。 (2)3億元至5億元部分:3.0%。 (3)5億元至10億元部分:2.5%。 (4)超過至10億元部分:2.2%。 七、本案發包預算金額新台幣3,800萬元整,係依前條百分比參考表值乘以統一比率百分之百訂定。 八、投標廠商標價類別:採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之統一比率方式報價(百分之__)。【範例:百分之玖拾陸,即上述各級距服務費率參考表均乘以96%】。 九、廠商標價不得高於預算統一比率值百分之百,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十、決標後依決標比率數換算成各級距服務費率百分比後訂定契約。 十一、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評選時間及地點本府將另行通知。 十二、投標廠商須於服務建議書中明確載明或標示本案投標之統一比率值,以供機關簽請首長訂定底價,若僅標示服務經費未標示統一比率值,屆時將以「服務經費」依比例換算成對應之統一比率值並據以辦理議價手續。 十三、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府政風處受理檢舉專線:05-5322170或將資訊傳真至05-5327843及電子檢舉信箱ylhgad01@mail.yunlin.gov.tw 十四、本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先行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十五、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十六、廠商資格摘要(三)特定資格: 1.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承辦單次服務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500萬元或12公頃(含)以上,或其累計服務金額不低於新台幣3,800萬元或標的面積累計達29公頃(含)以上之下列土地開發案總顧問、專案管理或設計監造案件:(1) 工業區。(2) 產業園區。(3) 區段徵收。(4) 市地重劃。 應附文件: 承攬軍、公、教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案件者,應提出該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或完工證明或驗收證明或執行中承攬契約影本與與正本相符註記;或承辦私人單位案件者,應提出經法院公證之該單位出具之完工證明或執行中承攬契約影本與與正本相符註記。 2.投標廠商之受雇人員及組成團隊須具有下列資格: (1)土木或水利或結構工程技師,1名人員。 (2)都市計畫、環境工程、測量、電機工程技師、會計師、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等各1名人員。 應附文件: (1)土木或水利或結構工程技師之執業執照。 (2)都市計畫技師、環境工程技師、測量技師、電機工程技師之執業執照。 (3)會計師、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之證書。 (4)以上如非屬投標廠商之受雇人員,應一併提出合作意向書。 更正事項: 【投標須知】第三十點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略以:「...(其範圍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中〔完成〕為誤植,故本次更正刪除之,修正為「...(其範圍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餘文件不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採購中心發包課(趙純平),聯絡電話:05-5523220。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縣採購中心,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200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府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3)本案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評選時間及地點本府將另行通知。 六、本園區概估建造費用為新台幣13億500萬元整。其服務費用除「成本查核與簽證服務」為固定費用250萬元整(預估共五年計10次每次25萬元整,不隨標比調整,惟機關得按需求增減次數,並依完成次數計價)外,開發審查及管理相關等之技術服務費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各級建造費用之服務費率百分比參考表如下: (1)3億元以下部分:3.5%。 (2)3億元至5億元部分:3.0%。 (3)5億元至10億元部分:2.5%。 (4)超過至10億元部分:2.2%。 七、本案發包預算金額新台幣3,800萬元整,係依前條百分比參考表值乘以統一比率百分之百訂定。 八、投標廠商標價類別:採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之統一比率方式報價(百分之__)。【範例:百分之玖拾陸,即上述各級距服務費率參考表均乘以96%】。 九、廠商標價不得高於預算統一比率值百分之百,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十、決標後依決標比率數換算成各級距服務費率百分比後訂定契約。 十一、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評選時間及地點本府將另行通知。 十二、投標廠商須於服務建議書中明確載明或標示本案投標之統一比率值,以供機關簽請首長訂定底價,若僅標示服務經費未標示統一比率值,屆時將以「服務經費」依比例換算成對應之統一比率值並據以辦理議價手續。 十三、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府政風處受理檢舉專線:05-5322170或將資訊傳真至05-5327843及電子檢舉信箱ylhgad01@mail.yunlin.gov.tw 十四、本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先行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十五、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十六、廠商資格摘要(三)特定資格: 1.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承辦單次服務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500萬元或12公頃(含)以上,或其累計服務金額不低於新台幣3,800萬元或標的面積累計達29公頃(含)以上之下列土地開發案總顧問、專案管理或設計監造案件:(1) 工業區。(2) 產業園區。(3) 區段徵收。(4) 市地重劃。 應附文件: 承攬軍、公、教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案件者,應提出該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或完工證明或驗收證明或執行中承攬契約影本與與正本相符註記;或承辦私人單位案件者,應提出經法院公證之該單位出具之完工證明或執行中承攬契約影本與與正本相符註記。 2.投標廠商之受雇人員及組成團隊須具有下列資格: (1)土木或水利或結構工程技師,1名人員。 (2)都市計畫、環境工程、測量、電機工程技師、會計師、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等各1名人員。 應附文件: (1)土木或水利或結構工程技師之執業執照。 (2)都市計畫技師、環境工程技師、測量技師、電機工程技師之執業執照。 (3)會計師、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之證書。 (4)以上如非屬投標廠商之受雇人員,應一併提出合作意向書。 更正事項: 【投標須知】第三十點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略以:「...(其範圍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中〔完成〕為誤植,故本次更正刪除之,修正為「...(其範圍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餘文件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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