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37539
公佈日期 : 2024/07/05
採購單位 :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30614
採購名稱 : 古坑鄉棋盤村村里聯絡道路道路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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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450713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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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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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5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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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614
採購名稱:古坑鄉棋盤村村里聯絡道路道路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機關地址:646雲林縣古坑鄉中山路4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何明峰
連絡人電話:(05)5826320#116
傳真號碼:(05)582671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17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28
開標日期:2024/06/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745,000 元
Email:yl570000035@mail.yunlin.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國內政府立案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當年度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於上班時間內向本所行政室洽購。
二、電子領標。
三、郵購。
【其他】
一、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 60 元,需購圖時加附郵資約 50 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招標文件陳列於本所行政室,免費公開閱覽。
四、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該案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六、廠商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同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或第3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同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一款「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及第二款「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違反者依據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七、具備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廠商,應至本所官方網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下載並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表,主動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於上班時間內向本所行政室洽購。
二、電子領標。
三、郵購。
【其他】
一、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 60 元,需購圖時加附郵資約 50 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招標文件陳列於本所行政室,免費公開閱覽。
四、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該案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六、廠商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同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或第3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同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一款「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及第二款「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違反者依據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七、具備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廠商,應至本所官方網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下載並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表,主動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