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36857
公佈日期 : 2024/07/04
採購單位 :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採購案號 : 1130416-5
採購名稱 : 113年度下半年臺南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國產水果、冷凍加工暨雜貨類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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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441294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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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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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5,014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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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416-5
採購名稱:113年度下半年臺南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國產水果、冷凍加工暨雜貨類
採購類別:採購-食物類
採購單位: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機關地址:743臺南市山上區玉峰里明德山莊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乾民
連絡人電話:(06)5783498#168
傳真號碼:(06)578347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14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26
開標日期:2024/06/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224,700 元
Email:mithril@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得提供符合本案標的買賣、批發、經銷、製造等相關業者。
附加說明 : (一) 投標時請檢附28元回郵信封(寄回未得標之押標金支票)。
(二) 針對規格規範部份有疑義請洽詢總務科給養李昀蓉(電話:06-5783498轉154);對招標文件若有疑義於上班時間洽詢本監總務科陳乾民(電話:06-5783498轉168)。
(三) 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四) 因颱風等災變,經行政院或臺南市政府宣佈本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停止上班半日或一日均適用),其他狀況均照原定時間截標及開標。
(五) 開標現場應遵守標場秩序,手機關機或靜音。投標廠商應充分授權出席之代理人,廠商參與減價、比減價時,嚴禁使用手機及擅離座位或交談。
(六) 廠商應遵守機關戒護安全之管理規定:
1. 廠商應約束所屬員工不得攜帶酒類或其他違禁品 進入機關所屬區域。違禁物品明細如下:
(1) 毒品類︰海洛因、嗎啡、大麻、安非他命、速賜康、強力膠。
(2) 藥品類︰迷幻藥、鎮靜劑、安眠藥、FM2、未經檢查之藥品;如有服藥者其藥品統一交保管。
(3) 電器類︰行動電話、無線電、呼叫器、照相機、攝影機、各種播放器之主機及光碟片。
(4) 油類︰汽油、柴油、去漬油、松香水、甲苯。
(5) 酒類︰打火機與點火器具、檳榔、各種酒品及含酒精成份之飲料。
(6) 其他︰現金、賭具、刀具、淫穢書刊。
(7) 嚴禁替收容人夾帶書信或傳遞訊息。
2. 廠商所屬人員不得接受收容人之委託,而有代轉書信、代轉現金、電話聯繫等傳遞訊息及提供違禁品或隨貨夾帶違禁品之行為,違者,一次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壹萬元整,並視情節輕重及所涉法令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違禁物品項目依據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10日法矯署安字第10904005530號函提示之違禁物品。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投標時請檢附28元回郵信封(寄回未得標之押標金支票)。
(二) 針對規格規範部份有疑義請洽詢總務科給養李昀蓉(電話:06-5783498轉154);對招標文件若有疑義於上班時間洽詢本監總務科陳乾民(電話:06-5783498轉168)。
(三) 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四) 因颱風等災變,經行政院或臺南市政府宣佈本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停止上班半日或一日均適用),其他狀況均照原定時間截標及開標。
(五) 開標現場應遵守標場秩序,手機關機或靜音。投標廠商應充分授權出席之代理人,廠商參與減價、比減價時,嚴禁使用手機及擅離座位或交談。
(六) 廠商應遵守機關戒護安全之管理規定:
1. 廠商應約束所屬員工不得攜帶酒類或其他違禁品 進入機關所屬區域。違禁物品明細如下:
(1) 毒品類︰海洛因、嗎啡、大麻、安非他命、速賜康、強力膠。
(2) 藥品類︰迷幻藥、鎮靜劑、安眠藥、FM2、未經檢查之藥品;如有服藥者其藥品統一交保管。
(3) 電器類︰行動電話、無線電、呼叫器、照相機、攝影機、各種播放器之主機及光碟片。
(4) 油類︰汽油、柴油、去漬油、松香水、甲苯。
(5) 酒類︰打火機與點火器具、檳榔、各種酒品及含酒精成份之飲料。
(6) 其他︰現金、賭具、刀具、淫穢書刊。
(7) 嚴禁替收容人夾帶書信或傳遞訊息。
2. 廠商所屬人員不得接受收容人之委託,而有代轉書信、代轉現金、電話聯繫等傳遞訊息及提供違禁品或隨貨夾帶違禁品之行為,違者,一次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壹萬元整,並視情節輕重及所涉法令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違禁物品項目依據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10日法矯署安字第10904005530號函提示之違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