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35882
公佈日期 : 2024/07/03
採購單位 : 屏東縣新埤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3-102
採購名稱 : 屏東縣新埤鄉公所「客家庄頭文史調查」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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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574991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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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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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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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102
採購名稱:屏東縣新埤鄉公所「客家庄頭文史調查」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屏東縣新埤鄉公所
機關地址:925屏東縣新埤鄉新埤村中正路4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天恩、曾郁容
連絡人電話:(08)7973800#31、41
傳真號碼:(08)797301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25
截止收件日期:2024/07/01
開標日期:2024/07/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1,600 元
Email:kay8327@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次為第2次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不受三家廠商投標之限制。
二、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所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三、本次於113年7月2日上午10點為資格審查,同日上午10點30分為合格廠商進行簡報並辦理議約(條件)程序。
四、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應填寫清楚,若有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免寄回或未規定寄回者除外),否則無效!
五、投標廠商資格補充說明:
(一)投標廠商資格:
1.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本所採購之學校(學院、學系、研究所、中心或教授團隊)、法人、機構或團體,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情形。
2.計畫主持人應具備委辦事項管理能力,且具建築、文化資產、專案規劃、調查研究等相關專業之實作經驗成績者(相關證明文件須檢附於服務建議書中)。
(二)應檢附證明文件
1.合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1)教育或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公立學校得以該校授權其系所投標函代替設立證明)。
(2)屬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者: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3)屬機構或團體者: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或營業登記證。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學校:得免檢具納稅證明文件。
(2)屬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者: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1份,如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3)屬機構或團體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收據聯。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
3.信用證明(影本):
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公立學校或機關(構)得免附信用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次為第2次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不受三家廠商投標之限制。
二、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所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三、本次於113年7月2日上午10點為資格審查,同日上午10點30分為合格廠商進行簡報並辦理議約(條件)程序。
四、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應填寫清楚,若有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免寄回或未規定寄回者除外),否則無效!
五、投標廠商資格補充說明:
(一)投標廠商資格:
1.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本所採購之學校(學院、學系、研究所、中心或教授團隊)、法人、機構或團體,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情形。
2.計畫主持人應具備委辦事項管理能力,且具建築、文化資產、專案規劃、調查研究等相關專業之實作經驗成績者(相關證明文件須檢附於服務建議書中)。
(二)應檢附證明文件
1.合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1)教育或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公立學校得以該校授權其系所投標函代替設立證明)。
(2)屬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者: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3)屬機構或團體者: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或營業登記證。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學校:得免檢具納稅證明文件。
(2)屬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者: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1份,如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3)屬機構或團體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收據聯。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
3.信用證明(影本):
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公立學校或機關(構)得免附信用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