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35736
公佈日期 : 2024/07/02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採購案號 : 11318
採購名稱 : 「113年度桃園市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第二次研習活動」委託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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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056212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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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7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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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18
採購名稱:「113年度桃園市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第二次研習活動」委託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周秋靜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6686
傳真號碼:(03)336609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04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11
開標日期:2024/06/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元
Email:10095559@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
1.領有政府機關核發登記證明書,其營業項目含【J90211 旅行業】之營利事業單位。
2.具政府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具有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之乙種以上旅行業執照。
(二) 應附文件:
1.公司設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含【J90211 旅行業】之營利事業單位。
2.旅行業執照:具有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之乙種以上旅行業執照。
3.服務建議書(一式7份)。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5.投標廠商聲明書(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6.電子領標憑據。
7.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於投標文件提及公司或負責人用印之印信者,未用印者視為無效標。
(二)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三)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六)廠商於投標前應充分瞭解參與本案應負相關責任,參與投標廠商於投標後不應以不瞭解相關責任規定之理由進行抗辯;得標廠商於訂約時並應將招標文件所附相關切結書納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於投標文件提及公司或負責人用印之印信者,未用印者視為無效標。
(二)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三)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六)廠商於投標前應充分瞭解參與本案應負相關責任,參與投標廠商於投標後不應以不瞭解相關責任規定之理由進行抗辯;得標廠商於訂約時並應將招標文件所附相關切結書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