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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35496
公佈日期 : 2024/07/03
採購單位 : 國立中山大學
採購案號 : 113T027
採購名稱 : FY113移動場域智慧顯示方案落地驗證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47556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00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T027
採購名稱:FY113移動場域智慧顯示方案落地驗證
採購類別:採購-電子設備類
採購單位:國立中山大學
機關地址:804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王瑞緹(採購)/蔡韻文、朱秋蓉9700910#13(需求規格)
連絡人電話:(07)5252000#2353
傳真號碼:(07)525236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5/27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06
開標日期:2024/06/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250,000 元
Email:wjuiti@mail.nsysu.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具有本案履約標的之履約能力,經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國內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擇一)】,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等情形。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本標案採購投標須知第六四條/投標文件審查表): 1.押標金票據或其繳交憑據。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3.納稅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標價清單。 6.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7. 依採購規格表標明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信用證明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第一/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詢日應在112年3月1日以後;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由資訊服務業者提供之書面資料及網際網路查詢下載列印之資料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落地驗證申請企業聲明書1式2份(正本)。 二.本標案需求(或規格)如有疑問,請電洽本校本校南區促進產業發展研究中心,蔡韻文小姐/朱秋蓉小姐(07-9700910分機43/分機13)。 三.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進入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 四.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則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六.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本標案採購投標須知第六四條/投標文件審查表): 1.押標金票據或其繳交憑據。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3.納稅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標價清單。 6.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7. 依採購規格表標明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信用證明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第一/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詢日應在112年3月1日以後;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由資訊服務業者提供之書面資料及網際網路查詢下載列印之資料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落地驗證申請企業聲明書1式2份(正本)。 二.本標案需求(或規格)如有疑問,請電洽本校本校南區促進產業發展研究中心,蔡韻文小姐/朱秋蓉小姐(07-9700910分機43/分機13)。 三.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進入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 四.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則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六.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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