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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35118
公佈日期 : 2024/07/16
採購單位 : 交通部鐵道局
採購案號 : 113CX010
採購名稱 : 「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計畫」 PB02B標玉里(不含)至山里電車線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50957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CX010
採購名稱:「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計畫」 PB02B標玉里(不含)至山里電車線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鐵道局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紹昀/賴昶頌3403
連絡人電話:(02)80723333#4701
傳真號碼:(02)896911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5/22
截止收件日期:2024/05/28
開標日期:2024/05/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65,401,905 元
Email:msy_chen@rb.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履約地點:花蓮縣及臺東縣。 二、廠商資格 (一)基本資格: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單獨廠商投標:15年內曾完成25kV 電化鐵路電車線系統工程實績證明,並提出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4,654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6,635萬元,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2)以共同投標方式投標時,每一共同投標之成員,其工程實績不低於上述一般實績規定金額之三分之一,亦不低於上述工程實績規定金額乘以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總和不低於上述規定金額。 2.具有相當財力者 (1)單獨廠商投標: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9,769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甲、權益不低於新臺幣8,141萬元。 乙、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丙、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與投標者,不受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之限制。 (2)以共同投標方式投標時,共同投標之每一成員其實收資本額或權益不低於上述規定金額之三分之一,亦不低於上述規定金額乘以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且實收資本額或權益總和不低於上述規定金額。 三、餘詳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履約地點:花蓮縣及臺東縣。 二、廠商資格 (一)基本資格: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單獨廠商投標:15年內曾完成25kV 電化鐵路電車線系統工程實績證明,並提出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4,654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6,635萬元,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2)以共同投標方式投標時,每一共同投標之成員,其工程實績不低於上述一般實績規定金額之三分之一,亦不低於上述工程實績規定金額乘以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總和不低於上述規定金額。 2.具有相當財力者 (1)單獨廠商投標: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9,769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甲、權益不低於新臺幣8,141萬元。 乙、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丙、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與投標者,不受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之限制。 (2)以共同投標方式投標時,共同投標之每一成員其實收資本額或權益不低於上述規定金額之三分之一,亦不低於上述規定金額乘以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且實收資本額或權益總和不低於上述規定金額。 三、餘詳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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