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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34470
公佈日期 : 2024/07/02
採購單位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處
採購案號 : 1130004332
採購名稱 : 台糖公司臺南市永康區平道段合建分屋開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59396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0,209,692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004332
採購名稱:台糖公司臺南市永康區平道段合建分屋開發案
採購類別:租賃-設備或場地
採購單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處
機關地址:741臺南市善化區溪美里31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張榮川
連絡人電話:(06)5819731#337
傳真號碼:(06)581298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5/13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20
開標日期:2024/06/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0 元 預算金額為0理由:屬收入性質採購
Email:a63209@taisuga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資格:投標廠商及之合作營造廠商基本資格如下。 1、投標廠商: (1)依法設立之公司。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2家以上(最多以3家為限)之公司共同投標,另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規定: I.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標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II. 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III. 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IV. 共同投標廠商須簽立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1份。 (5)投標廠商須與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法得承攬本合建工程之營造廠商簽訂之合作協議書(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正本1份。 2、合作營造廠商: (1)依法設立之公司。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
(一)基本資格 1. 依法設立之公司。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3. 廠商信用之證明。 4. 2家以上(最多以3家為限)之公司共同投標,另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規定: (1)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標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2) 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3) 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4) )共同投標廠商須簽立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詳如附件)正本1份。 5. 投標廠商須與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法得承攬本合建工程之營造廠商簽訂之合作協議書(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正本1份,並提出第2款第5目相關證明文件;但投標廠商已兼具上述資格並檢附本條第2款第5目之3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二)廠商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 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5. 合作營造廠商: (1) 提出第1、2、3目證明文件。 (2) 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之合作協議書。 (3) 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4) 拋棄抵押權登記請求權同意書正本1份。 (5) 完工切結書正本1份。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基本資格 1. 依法設立之公司。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3. 廠商信用之證明。 4. 2家以上(最多以3家為限)之公司共同投標,另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規定: (1)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標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2) 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3) 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4) )共同投標廠商須簽立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詳如附件)正本1份。 5. 投標廠商須與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法得承攬本合建工程之營造廠商簽訂之合作協議書(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正本1份,並提出第2款第5目相關證明文件;但投標廠商已兼具上述資格並檢附本條第2款第5目之3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二)廠商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 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5. 合作營造廠商: (1) 提出第1、2、3目證明文件。 (2) 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之合作協議書。 (3) 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4) 拋棄抵押權登記請求權同意書正本1份。 (5) 完工切結書正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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