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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32917
公佈日期 : 2024/06/28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30529D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就業服務據點搬遷裝修統包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097551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529D
採購名稱: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就業服務據點搬遷裝修統包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先生/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02)22465066分機1145黃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66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5/31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05
開標日期:2024/06/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335,255 元
Email:AM9480@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第1資格: 1.(1)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之業務),或;(2)建築師事務所。且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第2資格: 1.(1)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之業務),或;(2)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且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說明]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113年5月29日便簽辦理。 2.本案變更內容說明:修正須知、契約及邀標書,修正內容詳「就業服務據點搬遷裝修統包工程採購案文件修正對照表」。 [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辦公傢俱、設施設備及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13年10月至114年12月、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履約期限] (一)工程之規劃及基本設計、主要材料與設備規格計畫、細部設計、竣工期限: 1上述規劃及設計應於決標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基本設計10日曆天、細部設計20日曆天),並提送本機關審查,本機關審查時程為5工作天。規劃、設計如不符本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本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本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1次者,廠商除應依本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本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2基本設計審查核可後10日曆天內送相關執照申請、送審(如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審查及消防安全設備審查等)。 3工程之施工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3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25日曆天內竣工(不包含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使用施工許可證、合格證明及消防安全審勘作業等相關執照申請及驗收階段所需期程)。其中新莊就業服務據點(新址)裝修工程須於113年9月19日前完成、新莊就業服務據點現址搬遷至新址須於113年9月30日前搬遷完成(不含現址拆遷復原),全案竣工日期為113年11月23日前(除本機關另有需求得指定縮短工期及有延期需求經廠商報請本機關核定日除外)。 (二)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及其附件。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黃先生,電話為:(02)22465066分機1145 [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說明]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113年5月29日便簽辦理。 2.本案變更內容說明:修正須知、契約及邀標書,修正內容詳「就業服務據點搬遷裝修統包工程採購案文件修正對照表」。 [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辦公傢俱、設施設備及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13年10月至114年12月、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履約期限] (一)工程之規劃及基本設計、主要材料與設備規格計畫、細部設計、竣工期限: 1上述規劃及設計應於決標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基本設計10日曆天、細部設計20日曆天),並提送本機關審查,本機關審查時程為5工作天。規劃、設計如不符本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本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本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1次者,廠商除應依本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本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2基本設計審查核可後10日曆天內送相關執照申請、送審(如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審查及消防安全設備審查等)。 3工程之施工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3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25日曆天內竣工(不包含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使用施工許可證、合格證明及消防安全審勘作業等相關執照申請及驗收階段所需期程)。其中新莊就業服務據點(新址)裝修工程須於113年9月19日前完成、新莊就業服務據點現址搬遷至新址須於113年9月30日前搬遷完成(不含現址拆遷復原),全案竣工日期為113年11月23日前(除本機關另有需求得指定縮短工期及有延期需求經廠商報請本機關核定日除外)。 (二)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及其附件。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黃先生,電話為:(02)22465066分機1145 [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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