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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32871
公佈日期 : 2024/06/28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30604A
採購名稱 : 113年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新莊及汐止就業服務站叫號系統建置暨維運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9097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09,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604A
採購名稱:113年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新莊及汐止就業服務站叫號系統建置暨維運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孫小姐/就業服務處楊先生(02-22465066#2104)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74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5/20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04
開標日期:2024/06/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42,934 元
Email:AN0005@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 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資訊軟硬體服務、資訊軟硬體之規劃、建置、組合、測試、維護、整合]或相關業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且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且五、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在臺陸資廠商)。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決標日起60個日曆天(或機關指定日)內將本案所有相關軟硬體於機關指定地點建置安裝完畢,報請本處驗收後,經測試能於新莊站(舊址)、汐止站等連線環境之通訊網路下正常運轉,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及需求說明書。 [後續擴充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行政課楊先生,電話為(02)2246-5066分機2104。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 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 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決標日起60個日曆天(或機關指定日)內將本案所有相關軟硬體於機關指定地點建置安裝完畢,報請本處驗收後,經測試能於新莊站(舊址)、汐止站等連線環境之通訊網路下正常運轉,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及需求說明書。 [後續擴充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行政課楊先生,電話為(02)2246-5066分機2104。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 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 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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