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32801
公佈日期 : 2024/06/28
採購單位 : 勞動部
採購案號 : 07-11304068
採購名稱 : 113年度「勞動部APEC計畫工作坊」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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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4369268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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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218,292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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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07-11304068
採購名稱:113年度「勞動部APEC計畫工作坊」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勞動部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高韶英
連絡人電話:(02)85902862
傳真號碼:(02)8590285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4/25
截止收件日期:2024/05/06
開標日期:2024/05/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471,161 元
Email:shaoying@mo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其餘詳投標須知第64點。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依法設立之公司、商號、行號: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資料查詢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不合格標。
(2)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不含私立學校)、社團法人 、人民團體:檢附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3)公、私立學校:公立學校應檢附「學校組織條例、規程影本」及「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私立學校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及「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1.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二、履約期限: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前。
三、廠商投標時應附企劃書一式10份。
四、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依法設立之公司、商號、行號: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資料查詢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不合格標。
(2)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不含私立學校)、社團法人 、人民團體:檢附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3)公、私立學校:公立學校應檢附「學校組織條例、規程影本」及「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私立學校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及「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1.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二、履約期限: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前。
三、廠商投標時應附企劃書一式10份。
四、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