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32207
公佈日期 : 2024/06/27
採購單位 : 桃園市立青溪國民中學
採購案號 : 11311
採購名稱 : 113學年度新生增班安置計畫-教學設備採購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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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690656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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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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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11
採購名稱:113學年度新生增班安置計畫-教學設備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教材及訓練器材
採購單位:桃園市立青溪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124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方梓
連絡人電話:(03)3392400#518
傳真號碼:(03)337131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17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20
開標日期:2024/06/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37,550 元
Email:h3301133@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二)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 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六)廠商於投標前應充分瞭解參與本案應負相關責任(檢附採購法令所規定之相關法律責任事項供參),參與投標廠商於投標後不應以不瞭解相關責任規定之理由進行抗辯;得標廠商於訂約時並應將招標文件所附相關切結書納入。
(七)減價須知:採議價方式辦理者,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廠商減價次數以3次為限。
(八)廠商投標時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同一廠商對同一標案只能寄送一份投標文件。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分支機構,均不得對同一標案分別投標。
2、採最低標決標,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在此限。
3、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與規格有關之定型化產品型錄或說明書,招標文件未規定應整冊提出時,僅得附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代辦機關有所主張。
4、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5、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詳為估算其標價,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相關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不得擅改機關原訂內容或附加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為未附有)。廠商並得自行赴相關履約地點勘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二)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 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六)廠商於投標前應充分瞭解參與本案應負相關責任(檢附採購法令所規定之相關法律責任事項供參),參與投標廠商於投標後不應以不瞭解相關責任規定之理由進行抗辯;得標廠商於訂約時並應將招標文件所附相關切結書納入。
(七)減價須知:採議價方式辦理者,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廠商減價次數以3次為限。
(八)廠商投標時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同一廠商對同一標案只能寄送一份投標文件。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分支機構,均不得對同一標案分別投標。
2、採最低標決標,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在此限。
3、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與規格有關之定型化產品型錄或說明書,招標文件未規定應整冊提出時,僅得附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代辦機關有所主張。
4、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5、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詳為估算其標價,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相關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不得擅改機關原訂內容或附加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為未附有)。廠商並得自行赴相關履約地點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