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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31924
公佈日期 : 2024/06/27
採購單位 :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採購案號 : PI14015P005
採購名稱 : 鈦板等17項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61022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91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PI14015P005
採購名稱:鈦板等17項
採購類別: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機關地址:813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368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周小姐
連絡人電話:(07)5883945
傳真號碼:(07)588026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13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19
開標日期:2024/06/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958,941 元
Email:mrc_8@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1.現場領標,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368號(海軍保修指揮部,販售時間: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 2.郵購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海軍保修指揮部),寄813高雄左營郵政90187號信箱海軍保修指揮部採購組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3.因受機關代碼限制,網頁提示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者,均改為「海軍保修指揮部」,相關疑義、異議及押標金抬頭均需書名「海軍保修指揮部」並受理之。 4.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請於113年6月14日(異議為113年6月24日)前以書面向本部提出釋疑,逾期提出疑義或不具名者不予受理,其餘規定詳如投標須知或契約條款。 6.本案禁用大陸地區產品,並禁止僱用大陸地區人士及非法外籍移工。 7.開標日特殊狀況處置: (1)開標日本部因故停止辦公無法如期開標時,逕行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 (2)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本部或所在地區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若順延後之時間逾開標時間,則開標時間一併順延至原訂時間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 (3)順延開標之起迄時間,各投標廠商應主動用電話或傳真或親自到本部向專人查詢,以確定開標日期時間。 8.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 (1)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應於招標前確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 (2)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含分項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投標時請檢附領標憑證。 10.為配合年度投標廠商問卷調查作業,投標廠商之地址、負責人及聯絡電話等資訊將於年度結束時使用於問卷調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現場領標,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368號(海軍保修指揮部,販售時間: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 2.郵購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海軍保修指揮部),寄813高雄左營郵政90187號信箱海軍保修指揮部採購組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3.因受機關代碼限制,網頁提示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者,均改為「海軍保修指揮部」,相關疑義、異議及押標金抬頭均需書名「海軍保修指揮部」並受理之。 4.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請於113年6月14日(異議為113年6月24日)前以書面向本部提出釋疑,逾期提出疑義或不具名者不予受理,其餘規定詳如投標須知或契約條款。 6.本案禁用大陸地區產品,並禁止僱用大陸地區人士及非法外籍移工。 7.開標日特殊狀況處置: (1)開標日本部因故停止辦公無法如期開標時,逕行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 (2)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本部或所在地區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若順延後之時間逾開標時間,則開標時間一併順延至原訂時間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 (3)順延開標之起迄時間,各投標廠商應主動用電話或傳真或親自到本部向專人查詢,以確定開標日期時間。 8.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 (1)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應於招標前確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 (2)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含分項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投標時請檢附領標憑證。 10.為配合年度投標廠商問卷調查作業,投標廠商之地址、負責人及聯絡電話等資訊將於年度結束時使用於問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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