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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31832
公佈日期 : 2024/06/27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採購案號 : 1130524-Y1
採購名稱 : 113年度桃園市政府水利政策推廣及宣傳委託服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316328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524-Y1
採購名稱:113年度桃園市政府水利政策推廣及宣傳委託服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7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若慈
連絡人電話:(03)3033688#3867
傳真號碼:(03)303367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5/27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04
開標日期:2024/06/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00,000 元
Email:086012@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依法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其他得履行本採購案之法人、機構、團體。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必須符合本案工作項目需求:廣告、傳播、公關、整合行銷等)。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如為免納稅之單位,請提具免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電子領標憑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經費明細表。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綜合企劃科(03-3033688#3867)陳若慈小姐。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如招標公告與外標封之日期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主。 7.本案評審小組會議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評分,廠商不必簡報。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本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前來說明。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綜合企劃科(03-3033688#3867)陳若慈小姐。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如招標公告與外標封之日期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主。 7.本案評審小組會議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評分,廠商不必簡報。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本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前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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