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31537
公佈日期 : 2024/06/27
採購單位 :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採購案號 : 113-05B
採購名稱 : 老舊危險電力系統修繕第三期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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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0984081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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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117,85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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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5B
採購名稱:老舊危險電力系統修繕第三期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明裕
連絡人電話:(03)8226108#602
傳真號碼:(03)823659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6/19
截止收件日期:2024/06/24
開標日期:2024/06/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171,039 元
Email:hlis602@mail.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國內依法登記合格:E601010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附加說明 : (一)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憑(包含一切稅捐),並以所列總價決標,經開標後以符合投標須知規定並在核定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如最低標價(報價)超過底價時,本校得與最低標價之廠商議減價格,但優先減價以一次為限。並以書面數字表明之;如仍超過底價時,得當場由有效標之投標廠商填單比減價3次,其標價降至核定底價以內時,應即宣布決標;如經比價後其最低標價仍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時,應即宣布流標,另訂期招標;如最低價超過核定底價未達百分之八時,機關得為應緊急或其他需要得斟酌實際情形於各標中取其最低之標價,當場予以保留,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如不予決標,即通知該投標廠商並無息發還押標金。若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倘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得不做為決標對象。如不做為決標對象時,即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但如不逕行否定其為決標對象時,本校應通知廠商受通知起二日內提出說明,該說明經本校認為合理時,仍得以其為得標對象。如廠商不說明或該說明經本校認為不合理時,仍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廠商。
(二)前款保留標期限為自開標之日起三十日內,如逾越保留期限始通知保留廠商承辦者,保留廠商得予拒絕並無息退還押標金。
(三)合於規定之最低價格如有二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者,得要求進行競價,若比減價次數依減價程序已達三次者得當場抽籤決定之。(政府採購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
(四)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3次)、比減價格、重新報價,開標時未依限派員到場辦理者,等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憑(包含一切稅捐),並以所列總價決標,經開標後以符合投標須知規定並在核定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如最低標價(報價)超過底價時,本校得與最低標價之廠商議減價格,但優先減價以一次為限。並以書面數字表明之;如仍超過底價時,得當場由有效標之投標廠商填單比減價3次,其標價降至核定底價以內時,應即宣布決標;如經比價後其最低標價仍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時,應即宣布流標,另訂期招標;如最低價超過核定底價未達百分之八時,機關得為應緊急或其他需要得斟酌實際情形於各標中取其最低之標價,當場予以保留,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如不予決標,即通知該投標廠商並無息發還押標金。若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倘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得不做為決標對象。如不做為決標對象時,即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但如不逕行否定其為決標對象時,本校應通知廠商受通知起二日內提出說明,該說明經本校認為合理時,仍得以其為得標對象。如廠商不說明或該說明經本校認為不合理時,仍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廠商。
(二)前款保留標期限為自開標之日起三十日內,如逾越保留期限始通知保留廠商承辦者,保留廠商得予拒絕並無息退還押標金。
(三)合於規定之最低價格如有二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者,得要求進行競價,若比減價次數依減價程序已達三次者得當場抽籤決定之。(政府採購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
(四)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3次)、比減價格、重新報價,開標時未依限派員到場辦理者,等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