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29283
公佈日期 : 2024/07/15
採購單位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採購案號 : A4S240071
採購名稱 : 花蓮港綠循環專區整地工程規劃設計與監造暨出流計畫書製作委託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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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092468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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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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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4S240071
採購名稱:花蓮港綠循環專區整地工程規劃設計與監造暨出流計畫書製作委託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海岸路66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劉侑盛
連絡人電話:(03)8325131#2462
傳真號碼:(03)835281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5/23
截止收件日期:2024/05/31
開標日期:2024/05/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762,385 元
Email:lion50403@twport.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一、 基本資格(以下擇一):
(一) 政府登記合格之土木技師或水利技師或大地技師或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
(二) 具執業土木技師或水利技師或大地技師或水土保持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
(三) 以上業別之共同投標。
二、 凡具備合格證件且無政府採構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之外,均可參與投標。
三、 本案計畫主持人應為「土木技師」或「水利技師」或「大地技師」或「水土保持技師」之專業資格證照。
四、 廠商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一)土木技師或水利技師或大地技師 或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執業執照。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納稅證明。
(二)具執業土木技師或水利技師或大地技師或水土保持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如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3.當年度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納稅證明
五、 共同投標
(一)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並應依上開資格文件檢附各共同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二)共同投標協議書。
六、 以上資格文件可提送正本或影本,資格文件如有未能提送者,須提出說明並切結係屬法令規定許可者。
七、 前述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基本資格(以下擇一):
(一) 政府登記合格之土木技師或水利技師或大地技師或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
(二) 具執業土木技師或水利技師或大地技師或水土保持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
(三) 以上業別之共同投標。
二、 凡具備合格證件且無政府採構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之外,均可參與投標。
三、 本案計畫主持人應為「土木技師」或「水利技師」或「大地技師」或「水土保持技師」之專業資格證照。
四、 廠商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一)土木技師或水利技師或大地技師 或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執業執照。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納稅證明。
(二)具執業土木技師或水利技師或大地技師或水土保持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如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3.當年度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納稅證明
五、 共同投標
(一)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並應依上開資格文件檢附各共同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二)共同投標協議書。
六、 以上資格文件可提送正本或影本,資格文件如有未能提送者,須提出說明並切結係屬法令規定許可者。
七、 前述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